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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聽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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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聽規則
〔法規名稱〕
臺北市議會旁聽規則
〔施行日期〕
中華民國90年4月11日第8屆第5次定期大會第3次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本規則依臺北巿議會 ( 以下簡稱本會 ) 議事規則第七十五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旁聽人應先向服務臺提示身分證明或經議員證明其身分辦理登記,領取旁聽證後,始得入場旁聽。
本會警衛人員認為必要時,得查驗旁聽人身分證或其他證明。
第三條
攜帶武器、危險物、酒醉或精神異狀者,不得入場旁聽。
第四條
服裝不整者,不得入場旁聽。
第五條
不得攜帶六歲以下兒童入場旁聽。
第六條
旁聽人有攜帶武器或危險物之嫌疑者,本會警衛人員應予檢查,拒絕檢查者,不得入場旁聽;已入場者得令其離場。
第七條
旁聽人應保持整潔肅靜,不得喧嘩或鼓掌。
第八條
旁聽人不得在旁聽席飲食。
第九條
違反本規則而不聽勸阻者,本會警衛人員得令其離場。
第十條
本規則經大會通過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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