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 為制定「臺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自治條例」案,敬請審議。 |
提案者 | 都市發展局 |
來文文號 | 110.02.09 府授法二字第1103003592號 |
收文日期 | 110.02.09 |
審查意見 | 110.11.10 一、 (一)法規名稱照制定名稱通過;第一章至第五章章名照制定章名通過。 (二)第一條至第二條照制定條文通過。 (三)第三條照制定條文通過。 附帶決議:「本中心成立後,社會住宅經營管理模式請優先評估由住都中心研議以行政區或社宅分布情形區分整合後,以大區域具規模經濟分區委託民間業者執行現場維護管理。」 (四)第四條至第六條照制定條文通過。 (五)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修正為「住宅、都市更新、法律或財務等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餘照制定條文通過。 (六)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修正為「住宅、都市更新、法律、會計或財務等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餘照制定條文通過。 (七)第九條至第二十六條照制定條文通過。 (八)第二十七條第五項修正為「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三項無償提供使用之市有不動產,由本中心登記為管理人,所生之收益,列為本中心之收入,不受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五條第一項之限制;用途廢止時,應移交市政府接管。」,餘照制定條文通過。 (九)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五條照制定條文通過。 二、周議員威佑對制定「臺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自治條例」案之第一條條文提出復議,復議成立,修正如下: 第一條修正為「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為積極推動本市住宅及都市更新政策,保障居住權益,改善生活環境,提升都市機能,特設臺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制定本自治條例。」。 |
議決會次 | 110.11.24 第13屆第06次定期大會第12次會議 照二讀審議意見通過(文字授權議事單位整理)。 |
二讀議決 | 110.11.24 第13屆第06次定期大會第12次會議 第三條及附帶決議、第二十條、第三十五條,均照審查意見通過。 |
三讀議決 | 110.11.24 第13屆第06次定期大會第12次會議 照二讀審議意見通過(文字授權議事單位整理)。 |
發文文號 | 110.12.13 議法委字第11010010380號 |
辦理情形 | 110.12.20 府授法二字第11001499242號 有關制定「臺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自治條例」案,請查照。 - 一、本案業經本府110年12月20日府法綜字第1103055930號令公布,並經本府以110年12月20日府法二字第11001499241號函請內政部轉行政院備查在案。
- 二、檢附本自治條例制定條文、制定總說明、逐條說明及公布令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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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依地方制度法第25、35條規定辦理。 |
總收發文號 | 11000025230 |
參考附件 | 制定總說明 制定草案 法規影響評估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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