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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議員提案 第130496號 [工務]
    案由鑑於110年7月5日廣慈公宅工程傳出派遣黑工從B3墜落B4而重大傷害的職災事件,並有延誤就醫、遲緩職災通報等違法情事及職災後家屬申訴無門憾事發生。建請市府研議機關訂契約時,應與得標業者的主契約訂定人力派遣轉分包契約需送市府備查及相關稽查機制。
    提案者戴錫欽,張斯綱,李柏毅,李明賢,吳世正,耿葳,徐立信,張茂楠,陳怡君,阮昭雄,陳建銘,楊靜宇,潘懷宗,秦慧珠,徐巧芯,游淑慧,應曉薇,王鴻薇,郭昭巖,闕枚莎
    來文文號 第號
    收文日期110.10.06
    審查意見110.11.25
    送請市府研議辦理。
    議決會次110.12.15 第13屆第12次臨時大會第02次會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二讀議決110.12.15 第13屆第12次臨時大會第02次會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發文文號110.12.16 議工字第11009011110號
    辦理情形110.12.23 府授工採字第1100150533號
    有關貴會第13屆第6次定期大會戴錫欽議員等議員提案「鑑於110年7月5日廣慈公宅工程傳出派遣黑工從B3墜落B4而重大傷害的職災事件,並有延誤就醫、遲緩職災通報等違法情事及職災後家屬申訴無門憾事發生。建請市府研議機關訂契約時,應與得標業者的主契約訂定人力派遣轉分包契約需送市府備查及相關稽查機制。」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一、復貴會110年12月16日議工字第11009011110號函。
    二、旨揭提案建議事項,本府為管理工程採購得標廠商委由勞動派遣業務之事業單位指派其所僱用之勞工提供勞務服務,於「臺北市政府採購契約廠商分包管理要點(下稱分包管理要點)」第3點項下增訂第3項第5款規定,得標廠商應將「勞動派遣」分包情形及分包契約(要派契約)送機關備查;並於同點項下增訂第4項第9款規定,得標廠商應與派遣單位簽訂要派契約,並應查察派遣單位與派遣勞工簽訂派遣勞動契約,及檢視其內容符合勞動部訂頒之派遣勞動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
    三、另依本府110年11月5日「研商工程廠商與人力派遣公司所訂分包契約送審機制」會議結論,有關本府公共工程安全衛生勞動監督檢查及營造綜合勞動檢查等相關事項,由本市勞動檢查處依規定辦理。
    四、前述修正案,本府業以110年12月6日府工採字第1103024048號令發布,並自110年12月15日生效。

    備註工務委員會議員:
    劉耀仁(一召) 林國成(二召) 羅智強 李建昌 陳怡君 
    徐立信 黃郁芬 洪健益 李柏毅 闕枚莎 郭昭巖

    提二讀會〈110.12.08〉
    參考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