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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議員提案 第130516號 [工務]
    案由為維護臺北市社宅居住安全及品質,市府應於社宅驗收前,請交由第三方驗屋公司驗屋,以確保市政府社宅品質,減少後續的修繕、爭議問題產生。
    提案者陳怡君,李明賢,阮昭雄,徐立信,葉林傳,劉耀仁,鍾佩玲,戴錫欽,耿葳,郭昭巖,李慶元,王閔生,黃郁芬,王鴻薇,林穎孟,潘懷宗,侯漢廷,王世堅,吳世正,秦慧珠,陳重文,楊靜宇,張斯綱,李柏毅,張茂楠,江志銘,闕枚莎
    來文文號 第號
    收文日期110.10.26
    審查意見110.11.25
    送請市府研議辦理。
    議決會次110.12.15 第13屆第12次臨時大會第02次會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二讀議決110.12.15 第13屆第12次臨時大會第02次會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發文文號110.12.16 議工字第11009011140號
    辦理情形110.12.24 府授都工字第1100150539號
    有關貴會第13屆第6次定期大會陳怡君等議員提案:「為維護臺北市社宅居住安全及品質,市府應於社宅驗收前,請交由第三方驗屋公司驗屋,以確保市政府社宅品質,減少後續的修繕、爭議問題產生」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一、復貴會110年12月16日議工字第11009011140號函。
    二、有關陳怡君等議員提案交由第三方驗屋公司驗屋一案,經本府都發局評估簡述如下: 第三方驗屋公司執行問題: 民間委託第三方驗屋公司,係因買屋民眾大部分非工程專業,且無法於建商施工階段獲知工程施工品質,故於交屋時委託驗屋公司代為驗屋,惟公共工程於施工中各階段均委託專業監造單位針對各階段做施工及材料品質之把關,顯與一般民間買賣所需驗屋需求不同,驗屋公司與監造責任將有重疊。 另外委託第三方驗屋,依坊間服務費用計算,每戶約需14500元,每案所需額外支出佔監造費用約14~20%,將增加社宅預算成本。 驗屋公司並無法定專業人員證照,其部分驗屋檢驗之數據並非實驗室認證之數據,僅能做為參考,無規範或標準可依循。且針對驗屋公司執行上品質並無相關規範標準,難以確保其驗屋細緻度,以確保民眾入住品質。 針對議會所提社宅各項缺失,本府都發局已擬定相關策進作為及驗收注意事項一覽表,並於驗收後入住前增加驗屋程序,於點交前邀請使用單位及後續維管單位專業人員協助驗屋,確保社宅住戶品質。

    備註工務委員會議員:
    劉耀仁(一召) 林國成(二召) 羅智強 李建昌 陳怡君 
    徐立信 黃郁芬 洪健益 李柏毅 闕枚莎 郭昭巖

    提二讀會〈110.12.08〉
    參考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