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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 法 規 第130171號 [財政建設]
    案由修訂本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17條,有關占用市有土地追收使用補償金規定,於占用人因不可歸責事由占用市有土地者,得不追償或減少追償使用補償金。相關規定如附件。
    目前處理程序分組審查
    提案人徐立信、侯漢廷、秦慧珠、李明賢、張茂楠、林國成、陳怡君、苗博雅、陳政忠、李慶元、潘懷宗、楊靜宇、黃郁芬、戴錫欽、陳重文、葉林傳
    收文日期108.11.21
    審查意見109.06.17
    提案議員撤回,同意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