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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 法 規 第130171號 [財建]
    案由修訂本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17條,有關占用市有土地追收使用補償金規定,於占用人因不可歸責事由占用市有土地者,得不追償或減少追償使用補償金。相關規定如附件。
    提案者徐立信,侯漢廷,秦慧珠,李明賢,張茂楠,林國成,陳怡君,苗博雅,陳政忠,李慶元,潘懷宗,楊靜宇,黃郁芬,戴錫欽,陳重文,葉林傳
    來文文號 第號
    收文日期108.11.21
    審查意見111.12.24
    跨屆結案會次111.12.24
    發文文號 第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