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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法 規 第140024號 [法規]
案由
為修正「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部分條文乙案,請審議。
提案者
王欣儀,柳采葳,林杏兒,李明賢,楊植斗,鍾沛君,徐巧芯,王孝維,吳志剛,陳怡君,李柏毅,陳重文,耿葳,李傅中武,陳炳甫,林延鳳,趙怡翔,顏若芳,李芳儒,張志豪,洪健益,汪志冰,曾獻瑩,侯漢廷,張斯綱,郭昭巖,徐立信,葉林傳,戴錫欽
收文日期
112.04.19
審查意見
112.11.15
(一) 第十八條第一項序文修正為:「依水土保持法第三條第三款、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條規定劃定之山坡地或位於適用臺北市都市計畫劃定山坡地開發建築管制規定地區之土地,且未坐落依地質法公告之地質敏感區,經市政府依都市更新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迅行劃定或變更更新地區,且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申請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者,建築基地之建築物高度,除循都市計畫程序辦理外,依下列規定檢討,不受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本文規定限制:」;第一項增列第四款:「四、前三款如因基地條件限制致未能按都市更新條例或臺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自治條例相關法令給予之獎勵後建築容積重建者,如經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並經市政府核定,得以該獎勵後建築容積為限,檢討建築物高度。」;第二項第一款前段修正為:「第二種住宅區、第二之一種住宅區及第二之二種住宅區,得依原建蔽率重建。」;餘照修正條文通過。
(二) 第十五條第四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照修正條文通過。
(三) 第二十六條,照修正條文通過。
議決會次
112.11.29
三讀審議通過。
二讀議決
112.11.29 第14屆第02次定期大會第10次會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發文文號
112.12.11 議法委字第11210001580號
辦理情形
112.12.18 府授法二字第11201531612號
有關修正「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部分條文案,請查照。
一、本案業經本府112年12月18日府法綜字第1123057406號令公布,並經本府以112年12月18日府法二字第11201531611號函請內政部轉行政院備查在案。
二、檢附本自治條例部分條文之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修正條文對照表及公布令各1份。
參考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