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 本市信義區逸仙段三小段654地號等市有非公用土地依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52條規定辦理出租案,承租戶租用面積均為100平方公尺以下,因租期累積逾10年,已依貴會授權先行續租,敬請同意備查。 |
提案者 | 都市發展局 |
來文文號 | 110.10.18 府授都企字第1103088503號 |
收文日期 | 110.10.18 |
審查意見 | 無 |
跨屆結案會次 | 111.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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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文號 | 111.12.28 議事字第11111001260號 |
備註 | 依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54條第2項但書規定及本會95年11月3日第9屆第26次臨時大會第6次會議議決辦理。 提大會報告(110.10.27 110.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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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收發文號 | 11000512150 |
參考附件 | 租期累計逾10年已辦理續約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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