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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0.16~113.04.16議決案
  • 市 法 規 第140012號 [法規]、[工務]詳細內容
    案由為修正「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部分條文案,敬請審議。
    提案者都市發展局
    審查意見112.11.15
    (一) 第十八條第一項序文修正為:「依水土保持法第三條第三款、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條規定劃定之山坡地或位於適用臺北市都市計畫劃定山坡地開發建築管制規定地區之土地,且未坐落依地質法公告之地質敏感區,經市政府依都市更新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迅行劃定或變更更新地區,且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申請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者,建築基地之建築物高度,除循都市計畫程序辦理外,依下列規定檢討,不受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本文規定限制:」;第一項增列第四款:「四、前三款如因基地條件限制致未能按都市更新條例或臺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自治條例相關法令給予之獎勵後建築容積重建者,如經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並經市政府核定,得以該獎勵後建築容積為限,檢討建築物高度。」;第二項第一款前段修正為:「第二種住宅區、第二之一種住宅區及第二之二種住宅區,得依原建蔽率重建。」;餘照修正條文通過。
    (二) 第十五條第四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照修正條文通過。
    (三) 第二十六條,照修正條文通過。
    議決會次112.11.29
    三讀審議通過。
    二讀議決112.11.29 第12屆第02次定期大會第10次會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市 法 規 第140022號 [法規]、[民政]詳細內容
    案由為修正「臺北市勞工職業災害慰問金發給自治條例」為「臺北市工作者職業災害慰問金發給自治條例」案,敬請審議。
    提案者勞動局
    審查意見112.11.29
    (一) 名稱,照修正條文通過。
    (二) 第一條修正為:「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為慰問救助因職業災害致死亡、失能或傷病住院連續五天以上之工作者及其家屬生活,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三) 第二條至第四條,均照修正條文通過。
    (四) 第五條第二項修正為:「工作者因職業災害致失能或傷病住院連續五天以上,申請慰問金應於認定失能、傷病之日起或勞工保險職業災害給付核定之日起一年內提出。」;餘照修正條文通過。
    (五) 第六條第一項序文修正為:「工作者因職業災害致失能或傷病住院連續五天以上,其申請慰問金應檢具下列文件:」;第一項第五款修正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工保險職業災害傷病住院連續五天以上或失能之給付核定函影本或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診所)診斷證明書。」;餘照修正條文通過。
    (六) 第七條序文修正為:「工作者或申領權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勞動局應駁回其申請,如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餘照修正條文通過。
    (七) 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修正為:「一、死亡者:新臺幣三十六萬元」;第一項第五款修正為:「傷病住院連續五天以上者:新臺幣一萬元。」;餘照修正條文通過。
    (八) 第九條但書修正為:「但同一職業災害事件發給失能或傷病住院連續五天以上之慰問金後,如工作者死亡或失能,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認可醫療機構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診斷與原職業災害具相當因果關係者,得申請補足慰問金差額。」;餘照修正條文通過。
    (九) 第十條序文修正為:「工作者或申領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動局應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處分,並命其返還已撥付之慰問金,如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餘照修正條文通過。
    (十) 第十一條,照修正條文通過。
    議決會次112.12.13
    三讀審議通過。
    二讀議決112.12.13 第14屆第02次定期大會第12次會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市 法 規 第140024號 [法規]詳細內容
    案由為修正「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部分條文乙案,請審議。
    提案者王欣儀,柳采葳,林杏兒,李明賢,楊植斗,鍾沛君,徐巧芯,王孝維,吳志剛,陳怡君,李柏毅,陳重文,耿葳,李傅中武,陳炳甫,林延鳳,趙怡翔,顏若芳,李芳儒,張志豪,洪健益,汪志冰,曾獻瑩,侯漢廷,張斯綱,郭昭巖,徐立信,葉林傳,戴錫欽
    審查意見112.11.15
    (一) 第十八條第一項序文修正為:「依水土保持法第三條第三款、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條規定劃定之山坡地或位於適用臺北市都市計畫劃定山坡地開發建築管制規定地區之土地,且未坐落依地質法公告之地質敏感區,經市政府依都市更新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迅行劃定或變更更新地區,且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申請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者,建築基地之建築物高度,除循都市計畫程序辦理外,依下列規定檢討,不受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本文規定限制:」;第一項增列第四款:「四、前三款如因基地條件限制致未能按都市更新條例或臺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自治條例相關法令給予之獎勵後建築容積重建者,如經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並經市政府核定,得以該獎勵後建築容積為限,檢討建築物高度。」;第二項第一款前段修正為:「第二種住宅區、第二之一種住宅區及第二之二種住宅區,得依原建蔽率重建。」;餘照修正條文通過。
    (二) 第十五條第四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照修正條文通過。
    (三) 第二十六條,照修正條文通過。
    議決會次112.11.29
    三讀審議通過。
    二讀議決112.11.29 第14屆第02次定期大會第10次會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市 法 規 第140028號 [法規]、[財建]詳細內容
    案由為修正「臺北市舞廳舞場酒家酒吧及特種咖啡茶室管理自治條例」第4條及第8條條文案,敬請審議。
    提案者產業發展局
    審查意見112.10.18
    (一)第四條,照修正條文通過。
    (二)第八條,照修正條文通過。
    議決會次112.11.01
    三讀審議通過。
    二讀議決112.11.01 第14屆第02次定期大會第06次會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市 法 規 第140032號 [工務]詳細內容
    案由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臺北市政府(110)府法綜字第1103043068號令制定公布之【臺北市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處理場設置及管理自治條例】,現行條文第三章第十四條與現行實施有所牴觸,建請修正俾符實際需求,請 審議。
    提案者耿葳,游淑慧,詹為元,李傅中武,洪健益,王閔生,郭昭巖,李芳儒,李柏毅,吳志剛,柳采葳,陳錦祥,陳重文,鍾小平,徐立信,鍾沛君,戴錫欽
    審查意見112.11.29
    (一) 第十四條第一項序文修正為:「經都發局核定納管之既有土資場及分類場業者,除位於科技工業區、農業區或保護區外,應依下列規定期限停止營運:」;第一項第二款修正為:「二、位於本市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尚未發布實施地區者:市政府辦理拆遷或土地徵收(含區段徵收)公告之日起滿一年。」;第二項修正為:「前項經都發局核定納管位於農業區或保護區之既有土資場及分類場業者,如不符合本自治條例及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規定,仍有前項第三款規定之適用。」;餘照修正條文通過。
    (二) 第二十八條,照修正條文通過。
    議決會次113.01.31
    三讀審議通過。
    二讀議決113.01.31 第14屆第03次臨時大會第04次會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