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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128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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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屆第4次定期大會議決案
市 法 規 第130110號 [警衛]
詳細內容
案由
為修正「臺北市民眾協助警察拘捕人犯損失補償自治條例」部分條文案,敬請審議。
提案者
警察局
審查意見
109.11.11
議決:
(一)第四條第一項修正為「民眾協助警察拘捕人犯,而致人身傷亡或財物損失者,應予損失補償;其補償標準如下:一、受傷者:核實支付醫療費用,並給與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之慰問金,慰問金基準如附表。二、因傷致身心障礙者:核實支付醫療費用,並依下列規定給與補償:(一)植物人:發給慰問金新臺幣四百五十萬元,每月並給與生活費新臺幣五萬元至六萬元。(二)極重度障礙者(植物人除外):發給慰問金新臺幣三百七十五萬元,每月並給與生活費新臺幣三萬元至五萬元。(三)重度障礙者:發給慰問金新臺幣三百萬元,每月並給與生活費新臺幣一萬元至三萬元。(四)中度障礙者:發給慰問金新臺幣二百二十五萬元。(五)輕度障礙者:發給慰問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三、當場死亡者:發給撫卹金新臺幣六百萬元,並支付殯葬費,最高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為限。四、因傷致於一年內死亡者:依前款之規定補足撫卹金及支付殯葬費;其於一年內因傷或身心障礙惡化至第二款第一目、第二目或第三目情形時,依各該標準補足慰問金,並自惡化時起依標準發給生活費。五、財物損失者:補助修復之必要費用,不能修復者,依損失財物之現值補助。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為限。」及新增附表(受傷慰問金基準表);新增第三項「第一項受傷及因傷致身心障礙者之鑑定,以本市身心障礙鑑定指定醫院之診斷證明書或鑑定報告為準。」;原條文第三項移列至第四項並修正為「依第一項規定發給植物人、極重度、重度障礙者之生活費補償,於癒復至中度障礙或死亡時起停止發給;植物人自癒復至極重度、重度障礙時起,其生活費之補償,依極重度、重度障礙之標準發給;極重度障礙者自癒復至重度障礙時起,其生活費之補償,依重度障礙之標準發給。」;餘照修正條文通過。
(二)第十條新增第二項「前項各款費用之申請及具領得由代理人為之。」;餘照修正條文通過。
議決會次
109.11.18 第13屆第04次定期大會第11次會議
照二讀審議意見通過(文字授權議事單位整理)。
二讀議決
109.11.18 第13屆第04次定期大會第11次會議
均照審查意見通過。
三讀議決
109.11.18 第13屆第04次定期大會第11次會議
照二讀審議意見通過(文字授權議事單位整理)。
市 法 規 第130137號 [民政]
詳細內容
案由
為修正「臺北市立陽明教養院入出院自治條例」案,敬請審議。
提案者
社會局
審查意見
109.10.21
議決:
(一)第一條至第二條照修正條文通過。
(二)現行條文第二條,同意刪除。
(三)第三條照修正條文通過。
(四)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修正為「十八歲以上。」;餘照修正條文通過。
(五)第五條新增第六項「前項評估審核機制所需入住評量表如附件。」及其附件(入住評量表);餘照修正條文通過。
(六)第六條至第八條照修正條文通過。
(七)現行條文第九條,同意刪除。
(八)第九條照修正條文通過。
(九)第十條刪除第二項;餘照修正條文通過。
(十)第十一條至第十五條照修正條文通過。
議決會次
109.11.04 第13屆第04次定期大會第09次會議
照二讀審議意見通過(文字授權議事單位整理)。
二讀議決
109.11.04 第13屆第04次定期大會第09次會議
均照審查意見通過。
三讀議決
109.11.04 第13屆第04次定期大會第09次會議
照二讀審議意見通過(文字授權議事單位整理)。
市 法 規 第130138號 [民政]
詳細內容
案由
檢送臺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組織規程及編制表修正草案總說明、組織規程對照表、編制對照表及員額比例表如附件,敬請審議惠復。
提案者
客家事務委員會
審查意見
109.09.30
(一)第一條照修正條文通過。
(二)現行條文第二條同意刪除。
(三)第二條第四項修正為「委員為無給職,任期為二年,連聘得連任一次。任期內委員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餘照修正條文通過。
【游淑慧議員保留大會發言權】
(四)第三條至第十三條及編制表,均照修正條文通過。
議決會次
109.11.04 第13屆第04次定期大會第09次會議
照二讀審議意見通過(文字授權議事單位整理)。
二讀議決
109.11.04 第13屆第04次定期大會第09次會議
修正條文第二條、第十三條及編制表,均照審查意見通過。
三讀議決
109.11.04 第13屆第04次定期大會第09次會議
照二讀審議意見通過(文字授權議事單位整理)。
市 法 規 第130139號 [民政]
詳細內容
案由
檢送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組織規程部分條文及編制表修正草案總說明、組織規程對照表、編制對照表及員額比例表如附件,敬請審議惠復。
提案者
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
審查意見
109.09.30
(議員提案第130224案併案審查)
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編制表,均照修正條文通過。
議決會次
109.10.07 第13屆第04次定期大會第05次會議
照二讀審議意見通過(文字授權議事單位整理)。
二讀議決
109.10.07 第13屆第04次定期大會第05次會議
均照審查意見通過。
三讀議決
109.10.07 第13屆第04次定期大會第05次會議
照二讀審議意見通過(文字授權議事單位整理)。
市 法 規 第130141號 [財建]
詳細內容
案由
為修正「臺北市娛樂稅徵收自治條例」第5條之1條文案,敬請審議。
提案者
財政局
審查意見
109.09.30
(一)第一項本文修正為「前條各款規定之娛樂稅徵收率,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年六月三十日止,調整如下:」;餘照修正條文通過。
(二)修正說明第二點「……於特定期間內調降第五條各款規定之徵收率,施行期間六個月。」,刪除「施行期間六個月」文字。
(三)新增第二項「本條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一日修正施行前三年內,代徵人有逃漏地方稅捐且情節重大者,不適用前項徵收率。」
議決會次
109.10.07 第13屆第04次定期大會第05次會議
照二讀審議意見通過(文字授權議事單位整理)。
二讀議決
109.10.07 第13屆第04次定期大會第05次會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三讀議決
109.10.07 第13屆第04次定期大會第05次會議
照二讀審議意見通過(文字授權議事單位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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