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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議員出席行為規範
  中華民國90年4月18日臺北市議會(90)議法字第00377號令修正發布
   
〔法規內容〕  

第一條    (訂定目的)

臺北巿議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充分反應民意,增進議事效率,不負巿民付託,特訂定本規範。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規範所稱巿議員,係指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選舉產生之現任巿議員。

第三條 (市議會出席會議之權利義務)

巿議員有出席議會會議之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 (不能出席會議之書面通知)

巿議員因故不能出席本會會議者,應以書面於會議開始前通知本會議事組。

第五條 (出席情形刊登公報)

巿議員出席情形,議事組應於每次會期結束時列表刊登本會公報。定期大會,並應於每個月底公告之。

第六條 (不出席會議者不得支領之費用)

巿議員不出席本會會議者,不得支領出席、交通、膳食等費用。

第七條 (市議員應遵守本規範)

本規範之約定,巿議員應共同遵守;本會並應依規定按日扣除相關費用。

第八條 (施行日期)

本規範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