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臺北市議員出席行為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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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0年4月18日臺北市議會(90)議法字第00377號令修正發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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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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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訂定目的)
臺北巿議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充分反應民意,增進議事效率,不負巿民付託,特訂定本規範。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規範所稱巿議員,係指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選舉產生之現任巿議員。
第三條 (市議會出席會議之權利義務)
巿議員有出席議會會議之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 (不能出席會議之書面通知)
巿議員因故不能出席本會會議者,應以書面於會議開始前通知本會議事組。
第五條 (出席情形刊登公報)
巿議員出席情形,議事組應於每次會期結束時列表刊登本會公報。定期大會,並應於每個月底公告之。
第六條 (不出席會議者不得支領之費用)
巿議員不出席本會會議者,不得支領出席、交通、膳食等費用。
第七條 (市議員應遵守本規範)
本規範之約定,巿議員應共同遵守;本會並應依規定按日扣除相關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