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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 法 規 第130435號 [工務]
    案由為避免所有權人權益損失及增加改建意願,提出「臺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自治條例」第七條第二項修正草案。
    提案者陳重文,秦慧珠,張斯綱,林瑞圖,羅智強,李柏毅,游淑慧,陳義洲,陳永德,李芳儒,楊靜宇,陳炳甫,李傅中武,葉林傳,郭昭巖,戴錫欽,鍾佩玲,潘懷宗,王鴻薇,吳志剛
    來文文號 第號
    收文日期110.05.13
    審查意見110.11.17
    第七條第二項修正為「前項經列管須拆除之建築物,除依法定建蔽率、容積率外,經都發局專案核准者,亦得依原建蔽率、原容積率(或原總樓地板面積)重建。於一定期限內申請重建者,得放寬法定容積率、原容積率或原總樓地板面積之百分之三十,未於一定期限內申請重建者,放寬比率酌減之。該一定期限,由都發局定之。」,餘照修正條文通過。
    議決會次110.11.24 第13屆第06次定期大會第12次會議
    照二讀審議意見通過(文字授權議事單位整理)。
    二讀議決110.11.24 第13屆第06次定期大會第12次會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三讀議決110.11.24 第13屆第06次定期大會第12次會議
    照二讀審議意見通過(文字授權議事單位整理)。
    發文文號110.12.10 議法委字第11010010360號
    辦理情形110.12.20 府授法二字第11001497322號
    有關修正「臺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自治條例」第7條條文案,請查照。 
    一、本案業經本府110年12月20日府法綜字第1103055934號令公布,並經本府以110年12月20日府授法二字第11001497321號函請內政部轉行政院備查在案。
    二、檢附本自治條例第7條之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修正條文對照表及公布令各1份。

    參考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