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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事項

1.受理市民緊急請願事項。

2.協助市民查催各項申請事項。

3.接受市民有關市政建議事項。

4.其他便民服務事項。

服務方式

一般案件,依照本會人民請願案處理辦法辦理。

緊急案件,以電話與市府協調解決,不能以電話協調解決者,得為如下處置:

1.由承辦專員提供處理意見,經輪值議員同意後,報請議長處理之。

2.必要時得召開協調會議,由輪值議員主持,並邀請市府官員及請願人列席說明。

3.重大案件或有關市政興革事項須成議案者,應提報大會。

4.僅屬查詢者,填具「案件移送表 」送請有關單位處理。

服務電話

(02) 27297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