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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議會門禁管理規則〕

  • 八十七年七月十六日議總字第二三九二號函核定
  • 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七日議總字第三五九八號函核定
  • 九十三年三月十六日議總字第二九二五號函核定

一、臺北市議會(以下簡稱本會)大門開啓時間如下:

(一) 平日(週一—週五):八時三十分開啟,十九時三十分關閉。

(二) 例假日及國定假日:全日關閉。僅開啓前右側門。

二、人員出入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 本會員工應佩掛服務證。

(二) 議員助理應佩掛本會核發之議員自聘助理證。

(三) 採訪記者,應佩掛本會核發之記者採訪證。

(四) 臺北市政府員工應佩掛各單位製發之服務證。

(五) 持有本會核發之公務證及司機證者來會時均應佩掛。

(六) 洽公、訪客人員於服務台換領來賓證佩掛。

(七) 旁聽民眾於服務台辦理登記並領取旁聽證佩掛。

(八) 本會各項設施承包廠商之工作人員應佩掛駐警隊核發之臨時工作證。

(九) 星期假日及非上班時間內之訪客,應至警衛台辦理登記。

(十) 本會公關室接待之參觀、訪問者免辦換證。

(十一)由議員陪同引導來會參觀、訪問者免換證,其秩序安全由陪同者負責。

(十二)受邀訪問參觀,經主辦單位發給參觀證或由有關人員接待引導者免辦換證。

(十三)陳情民眾人數眾多,經議員借用本會場地召開協調會或受理陳情,由帶隊者辦理換證並負責引導民眾出入,其餘民眾免辦換證。

(十四)參加本會大禮堂集會、餐廳宴會者免辦換證,借用人應負責引導出入。

(十五)議員研究室之訪客,採登記、通報方式加強安全管理及服務。

三、車輛出入依本會停車證發給及停車場使用管理辦法辦理,管理權責劃分如下:

(一) 上班時間由停車場管理員負責管理。

(二) 非上班時間由警衛台值班人員負責管制。

四、物品出入本會之管理如下:

(一) 物品攜入本會,須經警衛人員查驗,嚴禁推銷人員進入各樓層推銷物品。

(二) 物品攜出本會應憑放行條或有關人員陪同始得放行。

(三) 各單位承購之大型物件及包裝物品進出各樓層時應使用工作專用電梯。

(四) 凡影響安全及違禁品如槍枝、刀械、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等,禁止攜入本會,違者依法處理。

五、本規則經核定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