訪賓洽訪本會議員,經一樓服務台以電話聯繫議員允予接見者,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於一樓服務台辦妥會客登記及換證程序, 並將會客證佩戴胸前, 至一樓接待室等候,經受訪議員研究室派員帶領,始得進入議員研究室或會議室會晤。
一樓服務台於辦理前項會客登記及換證程序後,應將訪賓洽訪之情事通知相關樓層警衛台。
會客結束後,訪賓應由受訪議員研究室派員陪同至一樓服務台交還會客證,取回身分證明文件後離會。
會客於第二條會客時間屆至後始結束者,前項身分證明文件之取回,於一樓警衛台辦理。
訪賓應由受訪人員本人或派員陪同於指定地點會晤,不得任意遊走、喧嘩、滋擾或有妨害本會安寧秩序之行為, 並不得擅入議員研究室或辦公處所。
訪賓違反前項規定者,警衛人員得予以制止或請其離開本會。
訪賓向本會或議員請願、陳情或遊說等行為者,亦應依第二條至第四條規定辦理。
臺北市政府所屬員工或事先洽妥本會指定人員接待之訪賓,不適用第二條至第四條規定。
持有協調會開會通知單之人員,不適用第三條及第四條有關電話聯繫、於接待室等候及派員帶領陪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