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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

臺北市議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確保所屬資訊資產的機密性、完整性及可用性,以符合資通安全管理法及其子法等相關法令要求,免於遭受內、外部蓄意或意外之威脅,特訂定本政策。

2 適用範圍

2.1 本政策適用範圍為本會全體同仁、委外服務廠商、資料使用者(含保管者)與訪客等。

2.2 資通安全管理範疇涵蓋14項領域 : 1.資訊安全政策訂定與評估2.資訊安全組織3.人力資源安全4.資產管理5.存取控制安全6.密碼式控制措施7.實體及環境安全8.運作安全9.通訊安全10.系統獲取、開發與維護11.供應商管理12.資訊安全事故之反應及處理13.業務永續運作管理14.遵循性(相關法規與單位政策之符合性),為避免因人為疏失、蓄意或天然災害等因素,導致資料不當使用、洩漏、竄改、破壞等情事發生,對本會造成各種可能之風險。

3 目標

為維護本會資訊資產之機密性、完整性與可用性,期藉由本政策之實施以達成下列目標:

3.1 建立安全及可信賴之資訊化作業環境,確保本會資料、系統、設備及網路之安全,以保障本會業務永續運作。

3.2 保護本會業務服務之安全,業務相關資訊需經授權人員才可存取資訊,以確保其機密性。

3.3 保護本會業務服務之安全,避免未經授權的修改,以確保其正確性與完整性。

3.4 建立本會業務永續運作計畫,以確保本會資訊業務服務之持續運作。

3.5 確保本會各項業務服務之執行符合「資通安全管理法」及其子法,以及相關法令規範之要求。

3.6 為保護本會業務相關個人資料之安全,免於因外在威脅或內部人員不當之管理與使用,致遭受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等風險。

3.7 提升對個人資料之保護與管理能力,降低營運風險,並創造可信賴之個人資料保護及隱私環境。

4 責任

4.1 本會應成立「資通安全管理組織」,統籌資通安全事項推動。

4.2 管理階層應積極參與及支持資通安全管理制度,並透過適當的標準和程序以實施本政策。

4.3 本會全體同仁、委外服務廠商、資料使用者(含保管者)與訪客等皆應遵守本政策。

4.4 本會全體同仁、委外服務廠商及資料使用者(含保管者)均有責任透過適當通報機制,通報資通安全事件或弱點。

4.5 任何危及資通安全之行為,將視情節輕重追究其民事、刑事責任,或依本會之相關規定進行議處。

5 管理指標

5.1 為評量資通安全管理目標達成情形,本會應訂定相關管理指標,並定期監控、評估及改善。

5.2 應定期審查本會「資通安全管理組織」人員執掌,以確保資通安全工作之推展。

5.3 應符合主管機關之要求,依員工職務及責任提供適當之資通安全相關訓練。

5.4 應加強本會資訊資產之環境安全,採取適當之保護及權限控管機制。

5.5 應確保資訊不被透漏給未經授權之第三者。

5.6 應加強存取控制,防止未經授權之不當存取,以確保本會資訊資產已受適當之保護。

5.7 本會資訊系統開發應考量安全需求,並定期稽核安全弱點。

5.8 應確保所有資通安全事件或可疑之安全弱點,均依循適當之通報機制向上反應,並予以適當調查及處理。

6 管理審查

本政策應每年至少進行1次管理審查,以反映政府法令、技術及業務等最新發展情況,確保本會業務永續運作之能力;資通安全組織、主管機關(或法令、法規要求)或專家學者等利害關係人如有資通安全相關回饋事項,應列入管理審查會議之討論議題。

7 實施

本政策經本會資通安全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