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會職權
1.議決市法規
視地方實際需要制定市法規
立法方式:
一、市府研擬草案提送議會三讀通過。
二、議員提案三讀通過,送市府執行。
2.議決市預算及審議決算之審核報告
看緊市民荷包,監督市府預算執行情形。
3.議決市稅課
市府若開徵特別稅課、臨時稅課及附加稅課時,須經議會三讀通過方可課徵。
4.議決市財產的處分
須經議會出席議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5.議決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及市屬事業機構之組織自治條例
發揮組織監督的功能。
6.議決市府提案及議員提案
議決各類提案,為民喉舌,反映民意。
7.接受人民請願
接受市民興革建議,維護市民權益。
8.其他依法律或中央法規賦予之職權
議員行使職權的方式
1.議決
為審慎審查各類議案,成立7個常設委員會分別審查之,並將審查結果送大會議決或向大會報告。
2.質詢
針對市長施政計畫、各項施政報告、專案報告等以及各局處之業務執行情形,於開會時以口頭或書面的方式提出建言和意見等。
「市政總質詢」在大會向市長提出,以政策性重要者為原則,由市長負責答覆。
「業務質詢」向市府所屬各局、處、會及公營事業機構提出,以其所職掌之業務為範圍由各有關單位首長負責答覆。
3.提案
議員對市府之各項建議可提案經大會通過後送市政府執行,議會提案應有3人以上之附署,
市法規之提案,應有議員總額五分之一以上之附署,並經程序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始得提送大會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