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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光復初期,為奠定地方自治基礎,民國34年12月26日 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公布「臺灣省各級民意機關成立方案」 ,並根據國民政府公布的「市參議會組織條例」及「參議員選舉條例」,於民國35年4月15日成立臺北市參議會;參議會雖為民意機關,但在當時僅具諮詢性質而已。

民國38年12月7日國民政府遷臺後,地方自治制度並未遵循憲政體制運作,於民國39年4月24日另頒「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做為在臺灣推動地方自治的依據,本會隨之進入省轄市市議會時期。

民國56年7月1日臺北市由省轄市升格為直轄市,迄至第1屆直轄市議會成立為止(民國58年12月25日)為過渡時期,由臺北市臨時市議會踐行職權。但有關直轄市自治的法制並未完備,仍以行政命令-民國56年6月22日行政院訂頒「臺北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綱要」做為直轄市自治的法源。

民國83年7月29日「直轄市自治法」公布施行後,臺北市議會在地方自治的立法權、財政監督權及行政監督職權,始獲得法律保障,並真正落實憲法條文第118條「直轄市之自治,應以法律定之」的規範。

為因應中央與地方分權的時代潮流,民國88年1月25日公布施行的「地方制度法」,將直轄市與省縣(市)自治分流的規範整合為一,開啟臺灣地方自治發展史的新頁。

臺北市議會為地方立法機關,代表市民監督市政,由代表多元社會的各區議員行使立法職權。在經由提案、討論、辯論、協商的過程中,依「服從多數、尊重少數」的多數決民主原理,使多元的民意,能夠成為市民共同遵循的政策與法律,保障地區住民的權益。

近年來,議會在致力反映民意、監督市政、府會關係和諧、政黨協商、城市交流之餘,也戮力提昇議事資訊公開及e化等工作。希透過立法監督,督促市政府興利除弊、增進市民福祉、提高市民生活品質,克盡地方立法機關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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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會今昔對照圖(中山堂、民國53年忠孝西路議會大樓、民國97年信義區新廈落成)
屆 別任 期起迄日期議員人數議 長副議長秘書長備 考
市 參 議
會 時 期
四 年
七個月
35.04.12 ~
39.11.29
26 (女:1)周延壽林金臻
潘渠源
陳根火副議長其後改選由潘渠源先生繼任
省轄市市議會時期
第一屆二 年39.11.29 ~
42.01.16
50 (女:5)黃啟瑞張祥傳陳根火 
第二屆二 年42.01.16 ~
44.01.16
57 (女:5)黃啟瑞張祥傳陳根火 
第三屆三 年44.01.16 ~
47.02.21
66 (女:7)張祥傳王飛龍林家楠 
第四屆三 年47.02.21 ~
50.02.21
77 (女:8)張祥傳周財源林家楠 
第五屆三 年50.02.21 ~
53.02.21
62 (女:6)張祥傳周財源林家楠 
第六屆三 年
四個月
53.02.21 ~
56.07.01
60 (女:6)張祥傳陳少輝林家楠56.7.1 臺北市改制為直轄市
直轄市市議會時期
臨時
市議會
二 年
六個月
56.07.01 ~
58.12.25
70 (女:8)張祥傳陳少輝林家楠內政部加聘
第一屆四 年58.12.25 ~
62.12.25
48 (女:7)林挺生張建邦林家楠
鄒昌墉
 
第二屆四 年62.12.25 ~
66.12.25
49 (女:7)林挺生張建邦鄒昌墉 
第三屆四 年66.12.25 ~
70.12.25
51 (女:8)林挺生張建邦鄒昌墉 
第四屆四 年70.12.25 ~
74.12.25
51 (女:7)張建邦陳健治鄒昌墉 
第五屆四 年74.12.25 ~
78.12.25
51 (女:9)張建邦
陳健治
陳健治
郭石吉
鄒昌墉78.6.1 張議長榮任交通部長經改選陳健治先生為議長, 郭石吉先生為副議長。
第六屆五 年78.12.25 ~
83.12.25
51 (女:10)陳健治陳烱松鄒昌墉
黃書鼎
配合直轄市自治法實施,延期1年辦理改選。
第七屆四 年83.12.25 ~
87.12.25
52 (女:12)陳健治吳碧珠黃書鼎
林家祺
 
第八屆四 年87.12.25 ~
91.12.25
52 (女:17)吳碧珠費鴻泰林家祺 
第九屆四 年91.12.25 ~
95.12.25
52 (女:17)吳碧珠李新林家祺 
第十屆四 年95.12.25 ~
99.12.25
52 (女:19)吳碧珠陳錦祥林家祺
王金德
 
第十一屆四 年99.12.25 ~
103.12.25
62 (女:21)吳碧珠周柏雅王金德

 

第十二屆四 年

103.12.25~
107.12.25

63 (女:21)吳碧珠陳錦祥王金德
洪樹林
 
第十三屆四 年107.12.25 ~
111.12.25
63 (女:24)陳錦祥葉林傳洪樹林 
第十四屆四 年111.12.25 ~
115.12.25
61 (女:30)戴錫欽葉林傳洪樹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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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會職權

1.議決市法規

視地方實際需要制定市法規

立法方式:

一、市府研擬草案提送議會三讀通過。

二、議員提案三讀通過,送市府執行。

2.議決市預算及審議決算之審核報告

看緊市民荷包,監督市府預算執行情形。

3.議決市稅課

市府若開徵特別稅課、臨時稅課及附加稅課時,須經議會三讀通過方可課徵。

4.議決市財產的處分

須經議會出席議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5.議決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及市屬事業機構之組織自治條例

發揮組織監督的功能。

6.議決市府提案及議員提案

議決各類提案,為民喉舌,反映民意。

7.接受人民請願

接受市民興革建議,維護市民權益。

8.其他依法律或中央法規賦予之職權

 

議員行使職權的方式

1.議決

為審慎審查各類議案,成立7個常設委員會分別審查之,並將審查結果送大會議決或向大會報告。

2.質詢

針對市長施政計畫、各項施政報告、專案報告等以及各局處之業務執行情形,於開會時以口頭或書面的方式提出建言和意見等。

「市政總質詢」在大會向市長提出,以政策性重要者為原則,由市長負責答覆。

「業務質詢」向市府所屬各局、處、會及公營事業機構提出,以其所職掌之業務為範圍由各有關單位首長負責答覆。

3.提案

議員對市府之各項建議可提案經大會通過後送市政府執行,議會提案應有3人以上之附署,
市法規之提案,應有議員總額五分之一以上之附署,並經程序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始得提送大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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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議會組織編制表

臺北市議會置秘書長1人,承議長之命處理會務;置副秘書長1人,襄助秘書長處理會務;並設秘書室、議事組、總務組、文書組、公共關係室、法規研究室、資訊室、人事室、會計室等9個組室;大會之下設有民政、財政建設、教育、交通、警政衛生、工務、法規等7個常設委員會及程序、紀律2個特設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