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 為修正「臺北市勞工職業災害慰問金發給自治條例」為「臺北市工作者職業災害慰問金發給自治條例」案,敬請審議。 |
提案者 | 勞動局 |
來文文號 | 112.06.06 府授法一字第1123014406號 |
收文日期 | 112.06.07 |
審查意見 | 112.11.29 (一) 名稱,照修正條文通過。 (二) 第一條修正為:「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為慰問救助因職業災害致死亡、失能或傷病住院連續五天以上之工作者及其家屬生活,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三) 第二條至第四條,均照修正條文通過。 (四) 第五條第二項修正為:「工作者因職業災害致失能或傷病住院連續五天以上,申請慰問金應於認定失能、傷病之日起或勞工保險職業災害給付核定之日起一年內提出。」;餘照修正條文通過。 (五) 第六條第一項序文修正為:「工作者因職業災害致失能或傷病住院連續五天以上,其申請慰問金應檢具下列文件:」;第一項第五款修正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工保險職業災害傷病住院連續五天以上或失能之給付核定函影本或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診所)診斷證明書。」;餘照修正條文通過。 (六) 第七條序文修正為:「工作者或申領權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勞動局應駁回其申請,如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餘照修正條文通過。 (七) 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修正為:「一、死亡者:新臺幣三十六萬元」;第一項第五款修正為:「傷病住院連續五天以上者:新臺幣一萬元。」;餘照修正條文通過。 (八) 第九條但書修正為:「但同一職業災害事件發給失能或傷病住院連續五天以上之慰問金後,如工作者死亡或失能,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認可醫療機構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診斷與原職業災害具相當因果關係者,得申請補足慰問金差額。」;餘照修正條文通過。 (九) 第十條序文修正為:「工作者或申領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動局應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處分,並命其返還已撥付之慰問金,如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餘照修正條文通過。 (十) 第十一條,照修正條文通過。 |
議決會次 | 112.12.13 三讀審議通過。 |
二讀議決 | 112.12.13 第14屆第02次定期大會第12次會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
發文文號 | 113.01.19 議法委字第11310000030號 |
辦理情形 | 113.01.29 府授法一字第11301032682號 有關修正「臺北市勞工職業災害慰問金發給自治條例」為「臺北市工作者職業災害慰問金發給自治條例」案,請查照。 一、本案業經本府113年1月29日府法綜字第1133004028號令公布,並經本府以113年1月29日府授法一字第11301032681號函請勞動部轉行政院備查在案。 二、檢附本自治條例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修正條文對照表及公布令各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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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25、35條規定辦理。 提一讀會<112.06.21、112.10.18> |
總收發文號 | 11200124370 |
參考附件 | 修正草案總說明、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及法規影響評估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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