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議員提案 第140122號 [教育]
    案由建請市府儘速盤點本市閒置地或是針對近期要設計規劃、施工的公共工程建設,評估納入「第二運動中心」的可行性;並針對現在運動中心的老舊器材設備,儘速汰舊換新!
    提案者王欣儀,鍾小平,林杏兒,游淑慧,徐弘庭,徐立信,葉林傳,郭昭巖,李芳儒,詹為元,李彥秀,耿葳,陳宥丞,洪健益,黃瀞瑩,劉耀仁,林珍羽,陳怡君,秦慧珠,林延鳳,洪婉臻,張文潔,陳賢蔚,許淑華,楊植斗,王閔生,戴錫欽,李柏毅,陳炳甫,張斯綱,王孝維,闕枚莎
    收文日期112.09.15
    審查意見112.11.10
    送請市政府研議辦理。
    議決會次112.11.15 第14屆第02次定期大會第08次會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二讀議決112.11.15 第14屆第02次定期大會第08次會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發文文號112.11.20 議教字第11206002540號
    辦理情形112.11.29 府授體設字第1120150006號
    有關貴會第14屆第2次定期大會王欣儀議員等議員提案:「建請市府儘速盤點本市閒置地或是針對近期要設計規劃、施工的公共工程建設,評估納入『第二運動中心』的可行性;並針對現在運動中心的老舊器材設備,儘速汰舊換新!」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一、復貴會112年11月21日議教字第11206002540號函。
    二、本府體育局於112年11月23日邀集本府財政局等相關單位開會研商,先行就本市各級機關學校所轄運動場館及轄內可供調配之公有房地進行瞭解及初盤,透過跨局處合作,盤點可利用之土地建物及評估新設複合式運動場館之可行性。
    三、為維護民眾運動安全及權益,本府體育局已責成本市運動中心及運動場館受託營運廠商加強健身器材設備之巡檢及保養維修工作,並不定期派員查核,若發現有設備損壞或妥善率不佳,將列入考核缺失,依委託營運移轉契約處理;另運動中心於重新招商規劃時,將健身器材更新購置納入營運廠商必要投資項目,並依場館區位、民眾需求、營運效能等因素,調整及改善使用空間和設施設備,以提供優質運動環境、提升服務品質。
    四、有關本市設置複合式運動場館可行性評估及本市運動中心健身器材設備盤點報告,本府體育局預訂於教育委員會預算審查前提供貴會參考。

    112.12.14 府授體設字第1123035991號
    有關貴會第14屆第2次定期大會王欣儀議員等議員提案:「建請市府儘速盤點本市閒置地或是針對近期要設計規劃、施工的公共工程建設,評估納入『第二運動中心』的可行性;並針對現在運動中心的老舊器材設備,儘速汰舊換新!」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一、依本府112年11月29日府體設字第1120150006號函續辦兼復貴會112年11月21日議教字第11206002540號函。
    二、本府體育局已於112年12月8日將盤點本市可供調配之公有房地設置複合式運動場館可行性評估報告送達貴會供參。

    備註教育委員會議員:
    李建昌(一召)陳賢蔚(二召)苗博雅 陳重文 徐巧芯 吳沛憶 許淑華 簡舒培 鍾佩玲 王閔生 何孟樺
    參考附件49116202309141625056.doc
    49116202309141625056.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