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 檢送「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敬請審議惠復。 |
提案者 | 人事處 |
來文文號 | 112.11.14 府授人管字第1123009862號 |
收文日期 | 112.11.14 |
審查意見 | 113.01.31 (一) 第六條,照修正條文通過。 (二) 第十五條,照修正條文通過。 |
議決會次 | 113.01.31 第14屆第03次臨時大會第04次會議 三讀審議通過。 |
二讀議決 | 113.01.31 第14屆第03次臨時大會第04次會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
三讀議決 | 113.01.31 第14屆第03次臨時大會第04次會議 三讀審議通過。 |
發文文號 | 113.02.02 議法委字第11310000170號 |
辦理情形 | 113.02.21 府授法綜字第1133007355號 有關「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公布一事,敬請查照。 一、本案經貴會第14屆第3次臨時大會第4次會議(113年1月31 日)三讀審議通過,並經本府113年2月21日府法綜字第1133007203號令公布在案。 二、檢附旨揭自治條例公布令及部分條文之修正條文影本各1份。 113.03.22 院臺綜字第1131006299號 所報修正「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部分條文一案,除第6條第1項序文部分規定牴觸「地方制度法」第62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30條第1項規定,應屬無效外,餘業已備查。 一、復113年2月22日府授人管字第1133001512號函。 二、查「地方制度法」第62條第1項規定,直轄市政府所屬機關及學校之組織規程,由直轄市政府定之;同法第27條第3項規定,直轄市自治規則除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於發布後函報本院備查,並函送各該地方立法機關查照。旨揭自治條例第6條第1項序文有關貴府各局、處、委員會組織規程由「市政府擬訂,並送臺北市議會審議」之規定,顯已牴觸「地方制度法」規定,應屬無效。 113.04.18 府授法綜字第1133016683號 有關「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113年2月21日修正公布部分條文,定自113年6月1日施行一事,敬請查照。 一、本案經貴會第14屆第3次臨時大會第4次會議(113年1月 31 日)三讀審議通過,並經本府113年2月21日府法綜字第1133007203號令公布在案。 二、旨揭自治條例經本府113年4月18日府法綜字第1133015981號令定自113年6月1日施行。 三、檢附旨揭自治條例公布令及部分條文之修正條文影本各1份。
|
備註 |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35、62條、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6條規定辦理。 提一讀會<112.11.22、112.11.29、112.12.06> |
總收發文號 | 11200242870 |
參考附件 | 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