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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 法 規 第140215號 [法規]、[教育]
    案由為修正「臺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部分條文案,敬請審議。
    提案者文化局
    來文文號114.09.17 府授法三字第1143033622號
    收文日期114.09.18
    審查意見114.10.29
    (一)第三條之一,第一項修正為:「主管機關進行受保護樹木認定程序(以下簡稱認定程序)時,應於三個工作天內派員現場會勘,其認定期間應以三個月為限,並自首次派員進行現場會勘時起算;必要時得延長一次。認定期間內之樹木為暫定受保護樹木,未於期間屆滿前完成認定程序者,自期滿次日起失其暫定受保護樹木之效力。」;第二項修正為:「尚未進入認定程序之樹木遇有緊急情況,無法及時進行前項之現場會勘程序時,主管機關得立即派員逕列為暫定受保護樹木,逕列期間以一個月為限。未於前揭期間進入認定程序者,自該期間屆滿次日起失其暫定受保護樹木之效力。」;餘照修正條文通過。
    (二)第三條之一修正說明四修正為:「……爰參考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於第二項明定尚未進入認定程序前之樹木如遇有緊急情況,無法及時進行第一項之現場會勘程序時(例如因颱風、天災等不可抗力而須延期辦理,或雖已派員到場卻因故無法進入量測樹木基礎數值等情形)……」;餘照修正說明通過。
    (三)委員會附帶意見:「請文化局研議縮短召開樹保委員會開會時間之頻率,並將研議結果函復本委員會。」
    議決會次114.11.19 第14屆第06次定期大會第08次會議
    照二讀審議意見通過。
    二讀議決114.11.19 第14屆第06次定期大會第08次會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三讀議決114.11.19 第14屆第06次定期大會第08次會議
    照二讀審議意見通過。
    發文文號114.12.01 議法委字第11410000730號
    備註依據地方制度法第25、35條規定辦理。
    總收發文號11400168380
    參考附件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現行條文及法規影響評估報告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