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由 | 有關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判決分割本府持分本市內湖區文德段三小段480-4地號土地案,敬請備查。 |
| 提案者 | 工務局 |
| 來文文號 | 114.10.22 府授工公字第1143059120號 |
| 收文日期 | 114.10.23 |
| 審查意見 | 無 |
| 議決會次 | 114.11.12 第14屆第06次定期大會第07次會議 備查。 |
| 發文文號 | 114.11.13 議工字第11409001380號 |
| 備註 | 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第5點第2項規定:「私有部分共有人就公私共有土地或建物全部為處分時,如已符合本法條各項規定,其申請所有權變更登記,應予受理。但公有部分為直轄市或縣(市)有時,其管理機關於接獲共有人之通知後,以其處分係依據法律之規定,應即報請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備查」辦理。 |
| 總收發文號 | 114001878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