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 為修正「臺北市處理妨礙道路交通車輛自治條例」案,敬請審議。 |
提案者 | 交通局 |
來文文號 | 108.03.27 府授交治字第1083026303號 |
收文日期 | 108.03.27 |
審查意見 | 108.05.01 (一)法規名稱照修正名稱通過。 (二)第一條及第二條均照修正條文通過。 (三)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修正為:「於路邊停車場停放同一停車格位逾三十日且未繳清停車費。」第二款修正為:「於公有路外公共停車場進場逾三十日且未繳清停車費。」餘照修正文通過。 (四)第四條及第五條均照修正條文通過。 (五)第六條增列第二項如下:「前項之車輛移置前,應於車體通知限期駛離,如逾十五日仍未駛離及繳清停車費,則執行移置。」餘照修正條文通過。 (六)第七條至第九條均照修正條文通過。 (七)第十條「領車人身分、車輛行車執照與」文字修正為「領車人身分證、車輛行車執照或」;餘照修正條文通過。 另增列修正說明如下:「『其他證明文件』包含得以證明領車人身分或車輛所有權之證明文件。」 (八)第十一條照修正條文通過。 (九)本自治條例修正條文欄位,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之各款款次後依體例加具標點符號之頓號(、)。 |
議決會次 | 108.05.08 第13屆第01次定期大會第06次會議 照二讀審議意見通過(文字授權議事單位整理)。 |
二讀議決 | 108.05.08 第13屆第01次定期大會第06次會議 均照審查意見通過。 |
三讀議決 | 108.05.08 第13屆第01次定期大會第06次會議 照二讀審議意見通過(文字授權議事單位整理)。 |
發文文號 | 108.05.20 議法委字第10810000240號 |
辦理情形 | 108.05.28 府授法三字第10860182192號 有關修正「臺北市處理妨礙道路交通車輛自治條例」為「臺北市處理妨礙道路交通及久停公有停車場車輛自治條例」案,請查照。 - 一、本案業經本府108年5月28日府法綜字第1086019064號令公布,並經本府以108年5月28日府法三字第10860182191號函請交通部轉行政院備查在案。
- 二、檢附本自治條例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修正條文對照表及公布令各1份。
|
備註 |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25、35條規定辦理。 |
總收發文號 | 10800072230 |
參考附件 | 修正草案總說明、修正條文對照表、法規影響評估報告 市政會議紀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