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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 法 規 第130011號 [交通]
    案由為修正「臺北市處理妨礙道路交通車輛自治條例」案,敬請審議。
    提案者交通局
    來文文號108.03.27 府授交治字第1083026303號
    收文日期108.03.27
    審查意見108.05.01
    (一)法規名稱照修正名稱通過。
    (二)第一條及第二條均照修正條文通過。
    (三)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修正為:「於路邊停車場停放同一停車格位逾三十日且未繳清停車費。」第二款修正為:「於公有路外公共停車場進場逾三十日且未繳清停車費。」餘照修正文通過。
    (四)第四條及第五條均照修正條文通過。
    (五)第六條增列第二項如下:「前項之車輛移置前,應於車體通知限期駛離,如逾十五日仍未駛離及繳清停車費,則執行移置。」餘照修正條文通過。
    (六)第七條至第九條均照修正條文通過。
    (七)第十條「領車人身分、車輛行車執照與」文字修正為「領車人身分證、車輛行車執照或」;餘照修正條文通過。
    另增列修正說明如下:「『其他證明文件』包含得以證明領車人身分或車輛所有權之證明文件。」
    (八)第十一條照修正條文通過。
    (九)本自治條例修正條文欄位,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之各款款次後依體例加具標點符號之頓號(、)。
    議決會次108.05.08 第13屆第01次定期大會第06次會議
    照二讀審議意見通過(文字授權議事單位整理)。
    二讀議決108.05.08 第13屆第01次定期大會第06次會議
    均照審查意見通過。
    三讀議決108.05.08 第13屆第01次定期大會第06次會議
    照二讀審議意見通過(文字授權議事單位整理)。
    發文文號108.05.20 議法委字第10810000240號
    辦理情形108.05.28 府授法三字第10860182192號
    有關修正「臺北市處理妨礙道路交通車輛自治條例」為「臺北市處理妨礙道路交通及久停公有停車場車輛自治條例」案,請查照。 
    一、本案業經本府108年5月28日府法綜字第1086019064號令公布,並經本府以108年5月28日府法三字第10860182191號函請交通部轉行政院備查在案。
    二、檢附本自治條例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修正條文對照表及公布令各1份。

    備註依據地方制度法第25、35條規定辦理。
    總收發文號10800072230
    參考附件修正草案總說明、修正條文對照表、法規影響評估報告
    市政會議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