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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 法 規 第130028號 [教育]
    案由為制定「臺北市臺北流行音樂中心設置自治條例」一案,敬請審議。
    提案者文化局
    來文文號108.04.03 府授法三字第10860055500號
    收文日期108.04.03
    審查意見108.05.08
    (一)法規名稱照制定名稱通過;第一章至第五章章名均照制定章名通過。
    (二)第一條至第七條均照制定條文通過。
    (三)第八條第一項修正為:「董事、監事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一次。」餘照制定條文通過。
    (四)第九條第一項增列第六款:「經依本條第三項解聘或改派。」第三項第一、四、五、六、七、八款款末之「,有確實證據」文字刪除;第四項修正為:「前項各款情形,監督機關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餘照制定條文通過。
    (五)第十條至第十七條均照制定條文通過。
    (六)第十八條第三項前段修正為:「執行長初任年齡不得逾六十五歲,年滿七十歲者,應即更換。」餘照制定條文通過。
    (七)第十九條照制定條文通過。
    (八)第二十條第一項第六款修正為:「董事、監事於執行業務違反法令、本市自治法規、本中心組織章程或規章時,得予以解聘、改派或命其於一定期間內停止執行職務等必要處分。」餘照制定條文通過。
    (九)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九條均照制定條文通過。
    (十)第三十條後段「應適時主動公開」文字修正為「應主動公開」;餘照制定條文通過。
    (十一)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三條均照制定條文通過。
    議決會次108.05.15 第13屆第01次定期大會第07次會議
    照二讀審議意見通過(文字授權議事單位整理)。
    二讀議決108.05.15 第13屆第01次定期大會第07次會議
    均照審查意見通過。
    三讀議決108.05.15 第13屆第01次定期大會第07次會議
    照二讀審議意見通過(文字授權議事單位整理)。
    發文文號108.05.24 議法委字第10810000270號
    辦理情形108.05.31 府授法三字第10801265972號
    有關制定「臺北市臺北流行音樂中心設置自治條例」案,請查照。 
    一、本案業經本府108年5月31日府法綜字第1086019359號令公布,並經本府以108年5月31府法三字第10801265971號函請文化部轉行政院備查在案。
    二、檢附本自治條例制定條文、制定總說明、逐條說明及公布令各1份。

    備註依據地方制度法第25、35條規定辦理。
    總收發文號10800079250
    參考附件制定草案總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