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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 法 規 第130008號 [財建]
    案由擬修正「臺北市政府投資事業管理監督自治條例」第九條,修正條文如附件。
    提案者游淑慧,徐巧芯,侯漢廷,羅智強,李芳儒,李明賢,張斯綱,秦慧珠,戴錫欽,王欣儀,汪志冰,潘懷宗,楊靜宇,鍾沛君,陳建銘,耿葳,闕枚莎,苗博雅,許淑華,黃珊珊
    來文文號 第號
    收文日期108.04.10
    審查意見108.06.12
    本條修正如下:
    市政府資本額超過百分之五十以上之投資事業,其總經理應列席市議會報告並備詢;董事長經市議會邀請亦應列席報告並備詢。
    市政府資本額未超過百分之五十之投資事業,其總經理或董事長如係市政府股權代表,經市議會邀請應列席報告並備詢;如二者均非市政府股權代表,由市政府指派股權代表一人列席報告並備詢。
    前項情形,市政府提供場地並與投資事業訂有委託經營管理契約者,應於契約內載明投資事業之總經理或董事長,經市議會邀請列席者,應列席報告並備詢及其違約罰則。
    議決會次108.06.19 第13屆第01次臨時大會第01次會議
    照二讀審議意見通過(文字授權議事單位整理)。
    二讀議決108.06.19 第13屆第01次臨時大會第01次會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三讀議決108.06.19 第13屆第01次臨時大會第01次會議
    照二讀審議意見通過(文字授權議事單位整理)。
    發文文號108.06.25 議法委字第10810000340號
    辦理情形108.07.03 府授法三字第10801325822號
    有關修正「臺北市政府投資事業管理監督自治條例」第9條條文案,請查照。 
    一、本案業經本府108年7月3日府法綜字第1086023964號令公布,並經本府以108年7月3日府法三字第10801325821號函請財政部轉行政院備查在案。
    二、檢附本自治條例第9條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修正條文對照表及公布令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