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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 法 規 第130064號 [財建]
    案由擬修正《臺北市舞廳舞場酒家酒吧及特種咖啡茶室管理自治條例》部分條文。
    提案者苗博雅,侯漢廷,陳政忠,林國成,黃珊珊,徐立信,李慶元,邱威傑,李柏毅,耿葳,李明賢,張斯綱,楊靜宇,鍾沛君,黃郁芬,林亮君,戴錫欽,郭昭巖,應曉薇,周威佑
    來文文號 第號
    收文日期108.05.07
    審查意見108.05.22
    (一)梁議員文傑對第四條提出復議,復議成立,增列第四項如下:「本自治條例於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施行前已取得營業許可之本自治條例所定營業依前項申請遷址,如其遷址後之營業場所係位於原營業場所之同一棟建築物直上或直下之樓層者,除應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外,不受第一項第一款距離規定之限制。」餘照修正條文通過。
    (二)第五條照修正條文通過。
    (三)第十條增列第四款如下:「涉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所定犯罪之情事。」增列第五款如下:「涉嫌性騷擾防治法第二條所定之情事。」餘照修正條文通過。
    (四)第十五條、第十八條至第十九條均照修正條文通過。
    (五)修正「臺北市舞廳舞場酒家酒吧及特種咖啡茶室管理自治條例」第五條、第十條及第十五條條文案(議員提案第130064案)併案審查。
    議決會次108.06.12 第13屆第01次定期大會第11次會議
    照二讀審議意見通過。
    二讀議決108.06.12 第13屆第01次定期大會第11次會議
    第十二條、第十九條均照審查意見通過。
    三讀議決108.06.12 第13屆第01次定期大會第11次會議
    照二讀審議意見通過。
    發文文號108.06.24 議法委字第10810000330號
    辦理情形108.08.28 府授法一字第1080143343號
    有關修正「臺北市舞廳舞場酒家酒吧及特種咖啡茶室管理自治條例」案,業經本府108年8月28日府法綜字1086031887號令公布在案,請查照。 
    一、本案業經行政院108年8月21日院臺經字第1080026853號函核定,並經本府以旨揭令公布,行政院意見併請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列為下次修正參考。
    二、檢附本自治條例修正條文、公布令及行政院函影本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