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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 法 規 第130048號 [工務]
    案由擬修正「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十一條,修正條文如附件。
    提案者洪健益,陳怡君,鍾佩玲,吳沛憶,張茂楠,許家蓓,周威佑,阮昭雄,黃珊珊,黃郁芬,林穎孟,李明賢,林亮君,王浩,楊靜宇,李建昌,郭昭巖
    來文文號 第號
    收文日期108.05.01
    審查意見108.06.12
    本條修正如下:
    市政府依都市更新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訂定權利變換最小分配面積單元基準,為權利變換後應分配之建築物登記總面積扣除公用部分、雨遮、露台及陽台面積後不得小於四十六平方公尺。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本市整宅之都市更新事業。
    二、權利變換後實施者分配之建築物。
    三、社會住宅、公有職務宿舍。
    四、權利變換後所有權人或他項權利人分配之建築物作商業使用,並載明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書。符合商業使用之使用組別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予以認定,並由市政府公告之。
    五、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日之合法建築物登記總面積未達四十六平方公尺,且於權利變換後分配之建築物登記總面積不小於事業計畫報核前合法建築物登記總面積。
    議決會次108.06.20 第13屆第01次臨時大會第02次會議
    議決:照復議決議通過(文字授權議事單位整理)。
    二讀議決108.06.20 第13屆第01次臨時大會第02次會議
    鍾議員佩玲對修正「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十一條條文案提出復議動議,經主席徵求附議成立。
    議決: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五款後半段修正為「…事業計畫報核日之合法…」。
    三讀議決108.06.20 第13屆第01次臨時大會第02次會議
    議決:照復議決議通過(文字授權議事單位整理)。
    發文文號108.06.25 議法委字第10810000350號
    辦理情形108.06.26 府授法二字第10860233022號
    有關修正「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1條條文案,請查照。 
    一、本案業經本府108年6月26日府法綜字第1086023327號令公布,並經本府以108年6月26日府法二字第10860233021號函請內政部轉行政院備查在案。
    二、檢附本自治條例第11條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修正條文對照表及公布令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