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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 法 規 第130078號 [民政]
    案由為制定「臺北市重陽敬老禮金致送自治條例」一案,條文內容如附件。
    提案者應曉薇,李芳儒,汪志冰,陳永德,陳錦祥,葉林傳,王鴻薇,秦慧珠,鍾小平,吳志剛,李明賢,李傅中武,李柏毅,羅智強,吳世正,郭昭巖,陳重文,闕枚莎,王欣儀,游淑慧,耿葳,王浩,戴錫欽,陳義洲,洪健益,楊靜宇,潘懷宗,鍾佩玲,陳怡君,張茂楠,侯漢廷,陳政忠
    來文文號 第號
    收文日期108.05.20
    審查意見108.06.12
    議決:
    (一)第三條照制定條文通過。
    (二)第九條之「社會局」文字修正為「市政府」;餘照制定條文通過。
    (三)王議員浩對第四條提出復議,復議成立;第一項各款「滿○○歲以上」之「滿」字刪除;增列之第四項修正如下:「年滿九十九歲以上長者及年滿八十九歲以上原住民族長者,加贈禮品一份。」餘維持前次審查意見。
    (四)周議員威佑、黃議員珊珊、簡議員舒培對於第三條及第九條保留大會發言權。
    (五)周議員威佑、黃議員珊珊對第三條提出修正意見,建議增列第二項如下:「前項發給對象,市政府得訂定辦法,限制一定資產以上長者之領取資格。」
    議決會次110.11.10 第13屆第06次定期大會第10次會議
    照二讀審議意見通過(文字授權議事單位整理)。
    二讀議決110.11.10 第13屆第06次定期大會第10次會議
    (一)第五條修正為「敬老禮金應由市政府於每年重陽節前以轉帳方式匯入受領人指定之郵局、市庫代理金融機構帳戶、敬老卡或悠遊付帳戶。但必要時得由市政府指派專人發給。」
    (二)餘照審查意見通過。
    三讀議決110.11.10 第13屆第06次定期大會第10次會議
    照二讀審議意見通過(文字授權議事單位整理)。
    發文文號110.11.17 議法委字第11010010320號
    辦理情形111.07.13 府授法一字第11101250562號
    有關制定「臺北市重陽敬老禮金致送自治條例」案,請查照。 
    一、本案業經本府111年7月13日府法綜字第1113027961號令公布,並經本府以111年7月13日府法一字第11101250561號函請衛生福利部轉行政院備查在案。
    二、檢附本自治條例制定條文、制定總說明、逐條說明及公布令各1份。

    111.08.15 府授法一字第1110132960號
    有關制定「臺北市重陽敬老禮金致送自治條例」案,業經行政院備查在案,請查照。 
    一、依行政院111年8月12日院臺衛字第1110025428號函辦理。
    二、檢附行政院函影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