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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議員提案 第130085號 [工務]
    案由鑑於 內政部未同意市府函請展延危老條例「時程獎勵的申請期限」與「重建計畫申請的施行期限」以及危老重建範圍若涉市有地恐因土地法第25條限制,致使重建期程延宕乙案。建請 市府再函請中央再次溝通,並研議市有地參與危重建受限土地法第25條之鬆綁配套,讓危老重建政策口惠實至,以提升民眾參與危老重建的意願。
    提案者戴錫欽,楊靜宇,應曉薇,汪志冰,游淑慧,邱威傑,潘懷宗,侯漢廷,羅智強,耿葳,張斯綱,秦慧珠,郭昭巖,洪健益,徐巧芯,黃郁芬,李明賢,王浩,黃珊珊,陳政忠,葉林傳,徐立信,王欣儀,吳沛憶,李建昌,張茂楠,陳永德,陳慈慧,劉耀仁,鍾佩玲
    來文文號 第號
    收文日期108.05.22
    審查意見108.06.14
    送請市府辦理。
    議決會次108.06.19 第13屆第01次臨時大會第01次會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二讀議決108.06.19 第13屆第01次臨時大會第01次會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發文文號108.06.25 議工字第10809000930號
    辦理情形108.07.03 府授都建字第1080132441號
    有關貴會第13屆戴議員錫欽等議員提案:「鑑於內政部未同意市府函請展延危老條例『時程獎勵的申請期限』與『重建計畫申請的施行期限』以及危老重建範圍若涉市有地恐因土地法第25條限制,致使重建期程延宕乙案。建請 市府再函請中央再次溝通,並研議市有地參與危重建受限土地法第25條之鬆綁配套,讓危老重建政策口惠實至,以提升民眾參與危老重建的意願。」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一、依貴會108年6月25日議工字第10809000930號函辦理。
    二、有關函請中央展延危老時程一事,因內政部108年5月14日內授營更字第1080808394號函回復後續將視各縣市執行情形再予檢討辦理危老時程獎勵期限一事,本府都市發展局已綜整統計資料,將另函再次建請中央修法展延,並副知貴會。
    三、另有關市有土地處分事宜,本府財政局說明如下: 考量危老重建係為改善居住環境,提升建築安全與國民生活品質,有其急迫性,為市有土地於危老重建計畫 送審時可否出具同意書以加速危老重建,本府前於108 年4月間函請內政部釋示,內政部以108年5月6日台內地字第1080272508號函復(略以):「查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同意他人於公有土地上建築使用,係土地處分行為,應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辦理,為行政院秘書長86年5月26日台財21129號函所明文,又查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以下稱危老條例)尚無規定公有土地應一律參與重建,亦未排除土地法等相關規定,爰有關公有土地參與危老條例重建出具同意書,仍應依上開函釋規定辦理。」 另「研議成立類似現行『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的機關,讓『中心』依法價購危老重建範圍的市有房地,以加快危老重建腳步」一節,因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性質屬行政法人,且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已明文規定得價購公有不動產,而臺北市都市更新推動中心(以下簡稱都更中心)為財團法人,其捐助章程內並無價購公有不動產參與危老重建相關規定,另本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亦無可讓售市有不動產予都更中心之法源依據,經本府財政局108年5月21日召開會議研商結果,尚難循國有地處分方式辦理。 惟為加速危老重建計畫範圍內之市有不動產參與重建,本府財政局業邀集本府相關機關召開會議研議市有不 動產參與危老重建之處理方向,危老重建計畫範圍內之市有不動產將優先依本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辦理標售或讓售。無法以標售或讓售處理者,將以管理機關不編列預算前提下參與危老重建,相關處理方式,該局刻研擬訂定本市市有不動產參與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處理原則,將俟報府核定後據以執行。

    108.07.04 府授都建字第1083212536號
    為展延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5條第2項及第6條第2項申請時程一案,請鑒察。 
    一、依貴部108年5月14日內授營更字第1080808394號函及本市市議會第13屆第1次定期大會工務委員會第130085案辦理。
    二、貴部108年5月14日內授營更字第1080808394號函回復危老時程獎勵期限一事,後續將視各縣市執行情形再予檢討辦理,本府已收悉。
    三、因應各界之期盼,有關旨揭條例本市辦理之情形,再說明如下: 本市為協助市民瞭解旨揭條例之內涵,爰培訓有志於推動老屋重建的專業人士,經集訓後成為「危老重建推動師」,免費為市民提供法令解說、協助社區住戶整合意願、輔導申請耐震能力評估,又危老重建推動師可依照本市危老推動師培訓計畫第6、9點申請「危老工作站」,前開危老重建推動師及危老工作站培訓計畫於107年6月4日生效,至今執行期間約為1年。 又查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統計資料,有關已通過耐震評估件數,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安全性能評估辦法第6條規定,截至目前為止,已通過耐震評估件數共計972件,其中由危老重建推動師或危老工作站整合中之報備案件數共計234件;又截至目前為止,前開報備案件已向本市申請重建計畫案件數為96件,核准案件數為45件。
    四、另本市危老重建推動師及危老工作站培訓計畫執行1年以來,雖通過耐震評估案件數量急遽增加,惟申請重建計畫案件量約為通過耐震評估並報備整合中案件之40%,前開案件量之落差原因,不外乎仍需給予市民整合時間;另本條例執行至今2年以來尚有多處執行困難之處,尚須訂定相關處理原則或報請貴部釋示予以解決,是有關本條例重建計畫及容積時程獎勵申請期限,再次敬請貴部酌予分別放寬展延15年及5年,以期危老政策更能施惠於民、德澤廣被。

    備註工務委員會議員:
    劉耀仁(一召) 鍾佩玲(二召) 陳慈慧 陳永德 洪健益 
    梁文傑 吳沛憶 闕枚莎 張茂楠 王欣儀 李建昌
    參考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