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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議員提案 第130089號 [警衛]
    案由要求臺北市政府將義警消榮譽卡優惠項目比照志願服務榮譽卡福利辦理。
    提案者游淑慧,羅智強,王鴻薇,應曉薇,汪志冰,王欣儀,闕枚莎,耿葳,楊靜宇,戴錫欽,許家蓓,陳建銘,陳怡君,秦慧珠,徐巧芯,洪健益,阮昭雄,李明賢,王閔生,許淑華,李建昌,吳世正,侯漢廷,郭昭巖,潘懷宗,陳政忠,徐立信,葉林傳,張斯綱
    來文文號 第號
    收文日期108.05.24
    審查意見108.06.13
    送請市府研議辦理。
    議決會次108.06.19 第13屆第01次臨時大會第01次會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二讀議決108.06.19 第13屆第01次臨時大會第01次會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發文文號108.06.21 議警字第1080800830號
    辦理情形108.07.01 府授社工字第10801319822號
    有關貴會第13屆第1次定期大會游議員淑慧等議員提案: 「要求臺北市政府將義警消榮譽卡優惠項目比照志願服務 榮譽卡福利辦理。」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一、復貴會108年6月21日議警字第10808000830號函。
    二、旨揭提案本府刻正函請各相關機關就所轄管場館評估研議辦理之可行性,並將彙整修正意見後另行函復貴會。

    108.10.24 府授社工字第1083160442號
    有關貴會第13屆第1次定期大會游議員淑慧等議員提案: 「要求臺北市政府將義警消榮譽卡優惠項目比照志願服務 榮譽卡福利辦理。」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一、續本府108年7月1日府授社工字第10801319822號函。
    二、經本府社會局盤點並洽各機關研商後,現有志願服務榮譽卡優惠場所共32場館均同意義警消等志願服務榮譽卡比照一般志願服務榮譽卡優惠,其期程及辦法說明如下: 本府體育局所轄前港公園游泳池等8場館因現行契約未訂定相關優惠,故將於簽訂新約時納入契約規範。 本府環保局所轄葫蘆洲運動公園等4場館、體育局所轄景美游泳池、民政局所轄臺北市民生社區中心、文化局所轄士林官邸正館等2場館及教育局所轄動物園等4場館,共計5局處11場館之收費項目屬規費性質,其減免應符合規費法規定,將由本府消防局主責並彙整警察局需求及意見,依規費法第12條第1款及第2款「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業務主管機關得免徵、減徵或停徵應徵收之規費:一、各機關學校辦理業務或教育宣導。二、各機關學校間協助事項。」專案簽報。 本府文化局所轄林語堂故居等7場館及教育局所轄兒童新樂園自即日起採一致性優惠。 餘臺北自來水園區等5場館已採一致性優惠辦理,不需 調整。
    三、檢送本府108年榮譽卡優惠場所優惠內容修正對照表供參。

    109.07.31 府授社工字第1093125881號
    有關貴會第13屆第1次定期大會游議員淑慧等議員提案:「要求臺北市政府將義警消榮譽卡優惠項目比照志願服務榮譽卡福利辦理。」一案,最新辦理情形復如說明,請查照。 
    一、復貴會108年6月21日議警字第10808000830號函。
    二、經本府社會局盤點並洽各機關研商後,現有志願服務榮譽卡優惠場所共30處,各單位義警消等志願服務榮譽卡比照一般志願服務榮譽卡優惠辦理說明如下: 本府體育局所轄前港公園游泳池等8場館因現行契約未訂定相關優惠,體育局已錄案辦理,簽訂新約時納入契約規範。 本府環保局所轄葫蘆洲運動公園等4場館、體育局所轄景美游泳池、文化局所轄士林官邸正館等2場館及教育局所轄動物園等3場館,共計4局處10場館之收費項目屬規費性質,其減免應符合規費法規定,為制度化解決本問題,本府消防局及警察局已建請消防署及警政署建議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修訂志願服務法第20條,將義警消榮譽卡優惠項目比照志願服務榮譽卡福利辦理。衛生福利部於109年1月9日及10日分別回復內政部消防署及警政署已錄案參考。 餘12處場館已採一致性優惠措施。

    備註警政衛生委員會議員:
    江志銘(一召) 陳怡君(二召) 高嘉瑜 吳志剛 陳重文 
    游淑慧 許家蓓 張斯綱 簡舒培 阮昭雄 許淑華
    參考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