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 請將社子島堤防外濕地(私有地)納入社子島區段徵收範圍,如未能納入,請市府編列預算予以徵收,以確保民眾權利並消弭民怨。 |
提案者 | 陳政忠,葉林傳,李慶元,楊靜宇,戴錫欽,侯漢廷 |
來文文號 | 第號 |
收文日期 | 108.06.04 |
審查意見 | 108.06.10 (一)以社子島當地私有地係經市府逕自興建防潮堤後始有堤內外之分別,河道亦因防潮堤工程造成河道改變,致使私有土地形成濕地而無法種植。 (二)市府為維護河床管理與安全及堤外濕地、紅樹林之保護與清疏,應逐年編列預算或運用社子島區段徵收平均地權基金支應以取得土地。 (三)送請市府積極辦理。 |
議決會次 | 108.06.12 第13屆第01次定期大會第11次會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
二讀議決 | 108.06.12 第13屆第01次定期大會第11次會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
發文文號 | 108.06.13 議民字第10804001410號 |
辦理情形 | 108.06.25 府授工水字第1080130313號 有關貴會第13屆第1次定期大會陳議員政忠等議員提案:「請將社子島堤防外濕地(私有地)納入社子島區段徵收範圍,如未能納入,請本府編列預算予以徵收,以確保民眾權利並消弭民怨。」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一、復貴會108年6月13日議民字第10804001410號函。 二、經查民國62年之本市航照圖顯示,當時尚未施作社子島防潮堤,而且套繪堤外大部分私有土地浸沒於河川,均難以進行種植作物,故無興建防潮堤後改變河道或形成濕地,導致無法種植作物之情形,先予敘明。 三、另依水利法第82條規定,水道治理計畫線或用地範圍線內之土地,經主管機關提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公告後,應視實際需要辦理徵收。考量目前本市轄管河川區域內約有97公頃之私有土地尚未辦理徵收,預估徵收費用約新臺幣750億元,故本府基於公平性及整體財政,現階段對於河川區域內之私有土地徵收原則,以河道治理之實際需要用地為主。未來如經評估社子島堤防外私有地需配合河道治理需要時,本府將依法辦理。另查堤外私有地如未納入區段徵收區域,依法無法運用平均地權基金辦理,敬請鑒察。 |
備註 | 民政委員會議員: 陳政忠(一召) 林國成(二召) 李慶元 黃珊珊 徐立信 苗博雅 王浩 葉林傳 侯漢廷 |
參考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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