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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員提案 第130096號 [工務]
案由
為簡化作業程序加速推動危老重建,授權危老重建範圍內市有土地面積在150平方公尺以下之市有土地(含其地上市有建物),市府得先行依規定於取得行政院核准函後,依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辦理出售,嗣後再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之精神向本會報備。
提案者
洪健益,陳怡君,阮昭雄,江志銘,鍾佩玲,張茂楠,林世宗,陳永德,李建昌,楊靜宇,戴錫欽,郭昭巖,梁文傑,邱威傑,陳建銘,應曉薇,陳義洲,劉耀仁,李明賢,李柏毅,耿葳,闕枚莎,簡舒培,陳慈慧
來文文號
第號
收文日期
108.06.05
審查意見
108.11.21
送請市府研議辦理。
議決會次
108.12.04 第13屆第02次臨時大會第01次會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二讀議決
108.12.04 第13屆第02次臨時大會第01次會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發文文號
108.12.06 議工字第10809002200號
辦理情形
108.12.16 府授財管字第1080162320號
有關貴會第13屆洪議員健益等議員提案:「為簡化作業程序加速推動危老重建,授權危老重建範圍內市有土地面積在150平方公尺以下之市有土地(含其地上市有建物),市府得先行依規定於取得行政院核准函後,依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辦理出售,嗣後再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之精神向本會報備。」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一、依貴會108年12月6日議工字第10809002200號函辦理。
二、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其所管公有土地,非經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同意,並經行政院核准,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或為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考量危老重建係為改善居住環境,提升建築安全與國民生活品質,有其急迫性,前經本府多次函詢內政部有關市有土地參與危老重建出具同意書有無土地法第25條規定之適用,分別獲該部108年5月6日台內地字第1080272508號函及108年11月29日台內地字第1080276880號函復仍應踐行土地法第25條之處分程序。
三、有關貴會提案「危老重建範圍內市有土地面積在150平方公尺以下之市有土地(含其地上市有建物),市府得先行依規定於取得行政院核准函後,依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辦理出售,嗣後再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之精神向本會報備。」經貴會第13屆第12次臨時大會第1次會議(108年12月4日)議決請本府研議ㄧ節,考量提案內容有助簡化處分流程及加速推動危老重建,有利改善本市居住環境,提升本市住宅建築安全與居民生活品質,本府將配合辦理。
備註
工務委員會議員:
簡舒培(一召) 陳慈慧(二召) 鍾佩玲 陳永德 羅智強
闕枚莎 劉耀仁 吳沛憶 王閔生 江志銘 陳義洲
參考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