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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員提案 第130099號 [工務]
案由
為加速推動危老重建,簡化作業程序,授權危老重建範圍內市有土地面積在150平方公尺以下之市有土地,市府得先行依規定,於取得行政院核准函後,依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辦理處分,嗣後再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之精神向本會報備,以避免原程序冗長,延誤危老重建推動時程。
提案者
戴錫欽,楊靜宇,洪健益,阮昭雄,李柏毅,陳建銘,郭昭巖,應曉薇,李明賢,陳義洲,陳永德,耿葳,闕枚莎,陳炳甫,陳怡君,簡舒培,陳慈慧
來文文號
第號
收文日期
108.06.05
審查意見
108.11.21
送請市府研議辦理。
議決會次
108.12.04 第13屆第02次臨時大會第01次會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二讀議決
108.12.04 第13屆第02次臨時大會第01次會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發文文號
108.12.06 議工字第10809002190號
辦理情形
108.12.16 府授財管字第1080162321號
有關貴會第13屆戴議員錫欽等議員提案:「為加速推動危老重建,簡化作業程序,授權危老重建範圍內市有土地面積在150平方公尺以下之市有土地,市府得先行依規定,於取得行政院核准函後,依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辦理處分,嗣後再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之精神向本會報備,以避免原程序冗長,延誤危老重建推動時程。」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一、依貴會108年12月6日議工字第10809002190號函辦理。
二、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其所管公有土地,非經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同意,並經行政院核准,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或為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考量危老重建係為改善居住環境,提升建築安全與國民生活品質,有其急迫性,前經本府多次函詢內政部有關市有土地參與危老重建出具同意書有無土地法第25條規定之適用,分別獲該部108年5月6日台內地字第1080272508號函及108年11月29日台內地字第1080276880號函復仍應踐行土地法第25條之處分程序。
三、有關貴會提案「為加速推動危老重建,簡化作業程序,授權危老重建範圍內市有土地面積在150平方公尺以下之市有土地,市府得先行依規定,於取得行政院核准函後,依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辦理處分,嗣後再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之精神向本會報備,以避免原程序冗長,延誤危老重建推動時程。」經貴會第13屆第12次臨時大會第1次會議(108年12月4日)議決請本府研議ㄧ節,考量提案內容有助簡化處分流程及加速推動市有土地參與危老重建,有利改善本市居住環境,提升本市住宅建築安全與居民生活品質,本府將配合辦理。
備註
工務委員會議員:
簡舒培(一召) 陳慈慧(二召) 鍾佩玲 陳永德 羅智強
闕枚莎 劉耀仁 吳沛憶 王閔生 江志銘 陳義洲
參考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