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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 法 規 第130115號 [工務]
    案由為避免「臺北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或第五款至第八款規定之建築基地對所鄰接公私有畸零地處理方式不同致造成誤解,爰修正「臺北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第十條條文規定,明訂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或第五款至第八款規定之建築基地,不適用第八條及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程序。
    提案者洪健益,阮昭雄,羅智強,李明賢,楊靜宇,陳怡君,周威佑,邱威傑,苗博雅,游淑慧,徐立信,吳沛憶,林亮君,鍾佩玲,陳建銘,郭昭巖,侯漢廷
    來文文號 第號
    收文日期108.09.18
    審查意見108.11.13
    照修正條文通過。
    議決會次108.12.04 第13屆第02次臨時大會第01次會議
    照二讀審議意見通過(文字授權議事單位整理)。
    二讀議決108.12.04 第13屆第02次臨時大會第01次會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三讀議決108.12.04 第13屆第02次臨時大會第01次會議
    照二讀審議意見通過(文字授權議事單位整理)。
    發文文號108.12.19 議法委字第10810000720號
    辦理情形109.02.04 府授法二字第1090104468號
    有關修正「臺北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第10條條文案,業經本府109年2月4日府法綜字第1093003341號令公布在案,請查照。 
    一、本案業經內政部109年1月30日台內營字第1090801073號函核定,並經本府以旨揭令公布。
    二、檢附本自治條例第10條修正條文、公布令及內政部函影本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