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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 法 規 第130121號 [財建]
    案由就台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台北市政府各局處對其管理之市有財產被市民無償佔用或涉及私權糾紛收回困難者,應比照中央內政部所制辦法,如願繳回則免執行追繳近五年佔用期間之使用補償金,研擬修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之條例文第十七條。
    提案者張茂楠,王閔生,阮昭雄,邱威傑,高嘉瑜,周威佑,陳怡君,鍾佩玲,許家蓓,梁文傑,洪健益,李慶元,李建昌,林亮君,徐巧芯,林穎孟,黃郁芬,李明賢,張斯綱,陳建銘,鍾沛君,游淑慧,吳世正,簡舒培,許淑華,侯漢廷,秦慧珠,羅智強,黃珊珊,李芳儒,陳炳甫,王鴻薇,王浩,陳永德
    來文文號 第號
    收文日期108.09.26
    審查意見109.06.17
    (一)維持現行第十七條條文。
    (二)維持現行第一百十四條條文,並修正為「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議決會次109.06.24 第13屆第07次臨時大會第01次會議
    三讀審議通過。
    二讀議決109.06.24 第13屆第07次臨時大會第01次會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三讀議決109.06.24 第13屆第07次臨時大會第01次會議
    三讀審議通過。
    發文文號109.07.08 議法委字第10910000540號
    辦理情形109.07.24 府授法三字第10901292722號
    有關修正「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114條條文案,請查照。 
    一、本案業經本府109年7月24日府法綜字第1093034387號令公布,並經本府以109年7月24日府法三字第10901292721號函請內政部轉行政院備查在案。
    二、檢附本自治條例第114條之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修正條文對照表及公布令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