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議員提案 第130132號 [工務]
    案由市政府公共設施經常性維護、維修等工程作業,屬委外辦理者,應於每一年度開始即辦理招標作業,嗣預算通過後,於預算金額內核實給付。
    提案者游淑慧,鍾沛君,郭昭巖,李芳儒,楊靜宇,周威佑,侯漢廷,應曉薇,簡舒培,邱威傑,潘懷宗,羅智強,王浩,葉林傳,秦慧珠,戴錫欽,耿葳,陳義洲,闕枚莎,陳永德
    來文文號 第號
    收文日期108.10.16
    審查意見108.11.21
    送請市府研議辦理。
    議決會次108.12.04 第13屆第02次臨時大會第01次會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二讀議決108.12.04 第13屆第02次臨時大會第01次會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發文文號108.12.06 議工字第10809002150號
    辦理情形108.12.12 府授工土字第10801623462號
    有關貴會第13屆游議員淑慧等議員提案:「市政府公共設施經常性維護、維修等工程作業,屬委外辦理者、應於每一年度開始即辦理招標作業,嗣預算通過後,於預算金額內核實給付」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一、復貴會108年12月6日議工字第10809002150號函。
    二、查「臺北市地方總預算案未經議會審議通過前各機關(基金)辦理採購招標之處理原則」第四點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前款以外計畫,其中屬經常持續性且執行不可中斷業務或依計畫辦理期程年度開始即需執行之業務採購案件,得依上年度預算之執行數或當年度預算案編列數之範圍內取其較低者,依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招標、決標、訂約及覈實支用,並應於投標須知等相關招標文件載明所需經費如未獲市議會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之處理方式。」。
    三、故為確保本市各項公共設施例行性之管理維護作業持續執行,本府各機關(基金)如有提前辦理招標須要者,應依前項所揭規定辦理相關招標作業。
    四、本府業已將貴會第13屆游議員淑慧等議員提案資料及上開規定函請本府各機關暨區公所知悉憑辦。

    備註工務委員會議員:
    簡舒培(一召) 陳慈慧(二召) 鍾佩玲 陳永德 羅智強 
    闕枚莎 劉耀仁 吳沛憶 王閔生 江志銘 陳義洲
    參考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