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 本市內湖區潭美段五小段21、21-1、22、22-1、35、35-1地號等6筆市有土地,擬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完成處分程序後依相關規定處理,敬請同意惠復。 |
提案者 | 文化局 |
來文文號 | 108.10.31 府授文化藝術字第1083038984號 |
收文日期 | 108.10.31 |
審查意見 | 109.01.02 同意,但(一)本案基地一及基地二權利金底價不得低於6.2億元及7.8億元,以保障市庫最大收益。(二)回饋內容:營運廠商招募員工時,應優先雇用至少2%符合任用資格且設籍內湖區之居民。(三)應於投標人資格明確排除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 |
議決會次 | 109.01.06 第13屆第06次臨時大會第03次會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
二讀議決 | 109.01.06 第13屆第06次臨時大會第03次會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
發文文號 | 109.01.08 議教字第10906000020號 |
備註 | 教育委員會議員: 陳重文(一召) 吳世正(二召) 李芳儒 黃郁芬 耿葳 邱威傑 林穎孟 苗博雅 汪志冰 阮昭雄 李明賢 |
總收發文號 | 10800269790 |
參考附件 | 1081218府授文化藝術字第1083042594號函 市有土地擬處分清冊、位置圖、使用現況及地籍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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