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 為修正「臺北市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部分條文案,敬請審議。 |
提案者 | 財政局 |
來文文號 | 108.11.20 府授法三字第1086042533號 |
收文日期 | 108.11.20 |
審查意見 | 110.05.05 議決: (一)第一條、第六條及第十四條均照修正條文通過。 (二)第四條第三項但書修正為「但起造人持有待銷售之住家用房屋,於起課房屋稅一年六個月內未出售者,按其現值百分之二課徵。」,餘照修正條文通過。 |
議決會次 | 110.05.12 第13屆第05次定期大會第07次會議 照二讀審查意見通過(文字授權議事單位整理)。 |
二讀議決 | 110.05.12 第13屆第05次定期大會第07次會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
三讀議決 | 110.05.12 第13屆第05次定期大會第07次會議 照二讀審查意見通過(文字授權議事單位整理)。 |
發文文號 | 110.05.17 議法委字第11010000240號 |
辦理情形 | 110.06.01 府授法三字第11001197142號 一、本案業經本府110年6月1日府法綜字第1103021812號令公布,並經本府 以110年6月1日府法三字第11001197141號函請財政部備案在案。 二、檢附本自治條例部分條文之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修正條文對照表及 公布令各1份。 |
備註 |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25、35條規定辦理。 提一讀會〈108.12.16 、109.09.23 、109.10.28 、109.11.18〉 |
總收發文號 | 10800288560 |
參考附件 | 自治條例部分條文之修正草案總說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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