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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 法 規 第130077號 [財建]
    案由為修正「臺北市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部分條文案,敬請審議。
    提案者財政局
    來文文號108.11.20 府授法三字第1086042533號
    收文日期108.11.20
    審查意見110.05.05
    議決:
    (一)第一條、第六條及第十四條均照修正條文通過。
    (二)第四條第三項但書修正為「但起造人持有待銷售之住家用房屋,於起課房屋稅一年六個月內未出售者,按其現值百分之二課徵。」,餘照修正條文通過。
    議決會次110.05.12 第13屆第05次定期大會第07次會議
    照二讀審查意見通過(文字授權議事單位整理)。
    二讀議決110.05.12 第13屆第05次定期大會第07次會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三讀議決110.05.12 第13屆第05次定期大會第07次會議
    照二讀審查意見通過(文字授權議事單位整理)。
    發文文號110.05.17 議法委字第11010000240號
    辦理情形110.06.01 府授法三字第11001197142號
    一、本案業經本府110年6月1日府法綜字第1103021812號令公布,並經本府
    以110年6月1日府法三字第11001197141號函請財政部備案在案。
    二、檢附本自治條例部分條文之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修正條文對照表及
    公布令各1份。
    備註依據地方制度法第25、35條規定辦理。
    提一讀會〈108.12.16 、109.09.23 、109.10.28 、109.11.18〉
    總收發文號10800288560
    參考附件自治條例部分條文之修正草案總說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