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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議員提案 第130170號 [民政]
    案由鑑於108年市府辦理民眾因地政機關登記建物面積錯誤,申請更正面積的案件數幾近40件,地政機關錯登情事已影響民眾甚鉅。然而,市府在更正同時,竟亦未主動告知民眾救濟賠償方案,導致受害者無人申請救濟賠償。建請 市府應主動清查本市建物之面積有無錯登情事,並跨局處研議統一賠償項目及方案。
    提案者戴錫欽,王鴻薇,楊靜宇,陳義洲,李明賢,郭昭巖,吳世正,王世堅,陳永德,徐立信,簡舒培,陳重文,秦慧珠,潘懷宗,侯漢廷,張斯綱,林國成,王浩,游淑慧,應曉薇,許家蓓,李慶元,羅智強,林亮君,阮昭雄,邱威傑,許淑華,苗博雅,李柏毅,葉林傳,陳怡君,黃郁芬
    來文文號 第號
    收文日期108.11.20
    審查意見108.12.06
    送請市府研議辦理。
    議決會次108.12.16 第13屆第03次臨時大會第01次會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二讀議決108.12.16 第13屆第03次臨時大會第01次會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發文文號108.12.18 議民字字第10804002600號
    辦理情形108.12.26 府授地測字第1080164404號
    有關貴會第13屆第2次定期大會戴議員錫欽等提案建請本府主動清查建物面積有無錯登情事並研議統一賠償項目及方案一案,請查照。
    一、依貴會108年12月18日議民字第10804002600號辦理。
    二、有關建請「市府應主動清查本市建物之面積有無錯登情事」一節,本府地政局業函請本市各地政事務所配合於受理民眾申請各項建物測量案件時,應一併主動清查該建物原測量成果及登記面積有無錯誤情事。倘發現錯誤時,即應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32條、278條、土地法第69條及行政程序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建物面積更正,以確保建物登記資料之正確性。
    三、至有關「跨局處研議統一賠償項目及方案」一節,本府地政局業訂有「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受理土地法第六十八條土地登記損害事件賠償要點」,並設置土地登記損害賠償處理委員會(簡稱地賠會),專為處理土地(建物)登記損害賠償案件。民眾倘認因土地或建物登記錯誤致受損害,得依土地法第68條規定向所轄地政事務所提出土地登記損害賠償請求,並交由本府地政局提請地賠會審議,基於請求事實進行客觀之認定。經地賠會審議有賠償責任者,損害賠償之範圍以不超過受損害之價值為限。
    四、另為確保民眾了解前開申請救濟賠償的管道,本府地政局業依貴會提案建議,函請本市各地政事務所於辦竣更正登記後通知權利人換發權利書狀時,除應敘明權利人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之方式外,應一併告知權利人倘因建物登記錯誤致受損害者,得依土地法第68條及本府地政局受理土地法第68條土地登記損害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等相關規定,填具土地損害賠償請求書向該所請求賠償,以維護民眾權益。
    備註民政委員會議員:
    應曉薇(一召) 陳怡君(二召) 李慶元 徐立信 陳政忠 
    林國成 王浩 侯漢廷 周威佑 梁文傑 張斯綱
    參考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