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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議員提案 第130176號 [工務]
    案由由市府公告列管「須拆除重建」之海砂屋,倘逾自行拆除之期限並由市府執行強制拆除時,應訂定 「土地改良物存記 」之相關辦法,以利所有權人辦理後續都市更新或危老重建程序之權益。
    提案者陳政忠,陳怡君,應曉薇,李慶元,王浩,侯漢廷,洪健益,張茂楠,劉耀仁,陳建銘,李傅中武,戴錫欽,郭昭巖,陳永德,陳慈慧
    來文文號 第號
    收文日期108.12.04
    審查意見108.12.09
    送請市府研議辦理。
    議決會次108.12.16 第13屆第03次臨時大會第01次會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二讀議決108.12.16 第13屆第03次臨時大會第01次會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發文文號108.12.19 議工字第10809002260號
    辦理情形109.01.02 府授都建字第1080164546號
    有關貴會第13屆陳議員政忠等議員提案:「由市府公告列管『須拆除重建』之海砂屋,倘逾自行拆除之期限並由市府執行強制拆除時,應訂定 『土地改良物存記』之相關辦法,以利所有權人辦理後續都市更新或危老重建程序之權益。」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一、復貴會108年12月19日議工字第10809002260號函。
    二、有關旨揭列管須拆除重建海砂屋,若經本府強制拆除,後續所有權人辦理都市更新或危老重建程序之權益保障如 下: 申請辦理都市更新:依本市都市更新處108年12月5日北 市都新事字第1083027212號函說明:「執行海砂屋拆除作業中,保存有關本案建物登記謄本及使用執照,並註記後續辦理都市更新時,得依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12條第3項規定證明產權狀態核計同意比率」。 申請辦理危老重建: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 建條例」(以下簡稱:重建條例)第3條第1項規定,本條例適用範圍,為都市計畫範圍內非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具有歷史、文化、藝術及紀念價值,且符合下列各款之一之合法建築物: 一、經建築主管機關依建築法規、災害防救法規通知限期拆除、逕予強制拆除,或評估有危險之虞應限期補強或拆除者。故若旨揭建築物確經本府強制拆除,得依重建條例及相關法令規定申請重建。
    三、本府已依據都市更新及危老重建相關規定,針對優先強制拆除之列管須拆除重建海砂屋考量其申請都市更新或危老重建之權益。

    備註工務委員會議員:
    簡舒培(一召) 陳慈慧(二召) 鍾佩玲 陳永德 羅智強 
    闕枚莎 劉耀仁 吳沛憶 王閔生 江志銘 陳義洲
    參考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