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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員提案 第130217號 [工務]
案由
要求臺北市政府修正「臺北市容積代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將「臺北市容積代金基金」每一筆收入應於3年內用於標購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
提案者
陳炳甫,吳志剛,王鴻薇,闕枚莎,徐弘庭,葉林傳,郭昭巖,陳建銘,戴錫欽,陳永德,潘懷宗,侯漢廷,楊靜宇,洪健益,劉耀仁,林瑞圖,張茂楠
來文文號
第號
收文日期
109.05.11
審查意見
109.06.16
送請市府研議辦理。
議決會次
109.06.24 第13屆第07次臨時大會第01次會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二讀議決
109.06.24 第13屆第07次臨時大會第01次會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發文文號
109.06.29 議工字第10909000950號
辦理情形
109.07.07 府授都綜字第1090127656號
有關貴會第13屆第3次定期大會陳議員炳甫等議員提案:「要求臺北市政府修正『臺北市容積代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將『臺北市容積代金基金』每一筆收入應於3年內用於標購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一、復貴會109年6月29日議工字第10909000950號函。
二、旨揭案刻正研議中,研議結果將於貴會下次大會前提報。
109.09.08 府授都綜字第1093095638號
有關貴會第13屆第3次定期大會陳議員炳甫等議員提案:「要求臺北市政府修正『臺北市容積代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將『臺北市容積代金基金』每一筆收入應於3年內用於標購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一、復貴會109年6月29日議工字第10909000950號函。
二、本案研議情形如下: 自103年起至109年8月31日本府容積代金收入約94.15億元,惟本府於107年10月4日公告「臺北市容積代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後始動支容積代金基金辦理標購取得本市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108年共辦理2次標購作業,支出金額共4.89億元,109年已辦理1次標購作業,支出金額約8.33億元,總計標購支出共約13億元。並於109年8月24日公告第2次標購作業,預算10億元。檢討截至109年8月31日,臺北市容積代金基金每一筆收入均能於3年內用於標購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 為精進及提升基金執行率,並為改善因容積代金收入及支出所依據法令公布時間不同所導致收支落差,本府工務局研議精進作為,持續滾動檢討標購作業內容及資格條件,包括放寬標購價格上限、道路用地完整路段以固定投標百分比優先決標、簡化程序、代繳規費及加強宣傳等,另公園用地標購資格刪除面積條件、刪除地上物限制、增加面臨鄰接道路之公有土地等三項。 考量目前本府容積代金收入均能於3年內運用於標購公保地,並持續檢討精進標購公保地作業,目前暫無須修法,並經提報109年8月20日臺北市容積代金基金管理委員會109年第3次會議通過,短期由本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持續滾動式檢討標購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作業內容及資格條件,如經定期討論,基金執行率仍未改善,再研議修正「臺北市容積代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
備註
工務委員會議員:
闕枚莎(一召) 王欣儀(二召) 郭昭巖 陳義洲 陳永德
應曉薇 李傅中武 徐巧芯 林國成 陳政忠 徐立信
參考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