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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議員提案 第130220號 [工務]
    案由請市府針對道路更新施作廠商訂立保固期內修補上限,若達一定修補次數應全部重新銑鋪,並於合約中加入懲罰性違約金條款。
    提案者游淑慧,陳重文,張斯綱,王欣儀,羅智強,許淑華,徐巧芯,侯漢廷,葉林傳,戴錫欽,郭昭巖,秦慧珠,潘懷宗,李明賢,徐立信,黃郁芬,陳政忠,楊靜宇,闕枚莎,洪健益,劉耀仁,張茂楠,陳建銘
    來文文號 第號
    收文日期109.05.13
    審查意見109.06.23
    送請市府研議辦理。
    議決會次109.06.24 第13屆第07次臨時大會第01次會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二讀議決109.06.24 第13屆第07次臨時大會第01次會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發文文號109.06.29 議工字第10909000960號
    辦理情形109.07.06 府授工新字第1090127660號
    有關貴會第13屆第3次定期大會游議員淑慧等議員提案:「請市府針對道路更新施作廠商訂立保固期內修補上限,若達一定修補次數應全部重新銑鋪,並於合約中加入懲罰性違約金條款。」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一、復貴會109年6月29日議工字第10909000960號函辦理。
    二、訂立保固期間修補上限應刨除重鋪,並於合約中加入懲罰性違約金條款,本府工務局(新工處)正邀集專家學者研議後再行回復。

    109.07.27 府授工新字第1093074023號
    有關貴會第13屆第3次定期大會游議員淑慧等議員提案:「請市府針對道路更新施作廠商訂立保固期內修補上限,若達一定修補次數應全部重新銑鋪,並於合約中加入懲罰性違約金條款。」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一、復貴會109年6月29日議工字第10909000960號函。
    二、有關訂立保固期內修補上限應刨除重鋪及合約中加入懲罰性違約金部分,本府工務局新工處已於109年7月10日將「本市道路銑刨加鋪作業補充規定」修訂完妥,修訂部分如下: 保固期間發生瑕疵,經檢討原每處處懲罰性違約金新臺幣1,000元提高10倍為1萬元,逾期未改善者,每處處懲罰性違約金原新臺幣3,000元提高10倍為3萬元。另保固期間同一地點發生二次以上瑕疵時,每次處懲罰性違約金原新臺幣6,000元提高為2萬元。 同一車道10公尺內同一種缺失列為1處。 保固期間,鋪面狀況指數(PCI)低於60,需刨除重鋪。

    備註工務委員會議員:
    闕枚莎(一召) 王欣儀(二召) 郭昭巖 陳義洲 陳永德 
    應曉薇 李傅中武 徐巧芯 林國成 陳政忠 徐立信
    參考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