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 新北市新莊區光榮段645-1地號臺北市有持分土地,經共有人依民法第824條規定訴請法院判決共有物分割確定,分割後本府未受土地分配並獲金錢補償,依規定向貴會報備,敬請同意備查。 |
提案者 | 財政局 |
來文文號 | 109.05.18 府授財管字第10930029661號 |
收文日期 | 109.05.19 |
審查意見 | 無 |
議決會次 | 109.09.23 第13屆第04次定期大會第03次會議 備查。 |
發文文號 | 109.09.24 議財字第10905001270號 |
備註 | 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第4點第2項規定:「私有部分共有人就公私共有土地或建物全部為處分時,如已符合本法條各項規定,其申請所有權變更登記,應予受理。但公有部分為直轄市或縣(市)有時,其管理機關於接獲共有人之通知後,以其處分係依據法律之規定,應即報請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備查。」 提大會報告(109.06.03) |
總收發文號 | 10900100800 |
參考附件 | 市有非公用土地報備清冊 地籍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