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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 法 規 第130110號 [警衛]
    案由為修正「臺北市民眾協助警察拘捕人犯損失補償自治條例」部分條文案,敬請審議。
    提案者警察局
    來文文號109.06.16 府授法三字第1093015743號
    收文日期109.06.16
    審查意見109.11.11
    議決:
    (一)第四條第一項修正為「民眾協助警察拘捕人犯,而致人身傷亡或財物損失者,應予損失補償;其補償標準如下:一、受傷者:核實支付醫療費用,並給與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之慰問金,慰問金基準如附表。二、因傷致身心障礙者:核實支付醫療費用,並依下列規定給與補償:(一)植物人:發給慰問金新臺幣四百五十萬元,每月並給與生活費新臺幣五萬元至六萬元。(二)極重度障礙者(植物人除外):發給慰問金新臺幣三百七十五萬元,每月並給與生活費新臺幣三萬元至五萬元。(三)重度障礙者:發給慰問金新臺幣三百萬元,每月並給與生活費新臺幣一萬元至三萬元。(四)中度障礙者:發給慰問金新臺幣二百二十五萬元。(五)輕度障礙者:發給慰問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三、當場死亡者:發給撫卹金新臺幣六百萬元,並支付殯葬費,最高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為限。四、因傷致於一年內死亡者:依前款之規定補足撫卹金及支付殯葬費;其於一年內因傷或身心障礙惡化至第二款第一目、第二目或第三目情形時,依各該標準補足慰問金,並自惡化時起依標準發給生活費。五、財物損失者:補助修復之必要費用,不能修復者,依損失財物之現值補助。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為限。」及新增附表(受傷慰問金基準表);新增第三項「第一項受傷及因傷致身心障礙者之鑑定,以本市身心障礙鑑定指定醫院之診斷證明書或鑑定報告為準。」;原條文第三項移列至第四項並修正為「依第一項規定發給植物人、極重度、重度障礙者之生活費補償,於癒復至中度障礙或死亡時起停止發給;植物人自癒復至極重度、重度障礙時起,其生活費之補償,依極重度、重度障礙之標準發給;極重度障礙者自癒復至重度障礙時起,其生活費之補償,依重度障礙之標準發給。」;餘照修正條文通過。
    (二)第十條新增第二項「前項各款費用之申請及具領得由代理人為之。」;餘照修正條文通過。
    議決會次109.11.18 第13屆第04次定期大會第11次會議
    照二讀審議意見通過(文字授權議事單位整理)。
    二讀議決109.11.18 第13屆第04次定期大會第11次會議
    均照審查意見通過。
    三讀議決109.11.18 第13屆第04次定期大會第11次會議
    照二讀審議意見通過(文字授權議事單位整理)。
    發文文號109.11.30 議法委字第10910000950號
    辦理情形109.12.10 府授法三字第10901491642號
    有關修正「臺北市民眾協助警察拘捕人犯損失補償自治條例」部分條文案,請查照。 
    一、本案業經本府109年12月10日府法綜字第1093057152號令公布,並經本府以109年12月10日府法三字第10901491641號函請內政部轉行政院備查在案。
    二、檢附本自治條例部分條文之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修正條文對照表及公布令各1份。

    備註依據地方制度法第25、35條規定辦理。
    提一讀會〈109.09.16〉
    總收發文號10900125650
    參考附件自治條例部分條文之修正草案總說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