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 本府為有效利用市有財產,持續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臺北市永明發展中心」一案,敬請備查。 |
提案者 | 社會局 |
來文文號 | 109.06.23 府授社障字第1093106504號 |
收文日期 | 109.06.23 |
審查意見 | 109.12.30 (一)備查。 (二)爾後請社會局依以下原則辦理委託經營管理案件之退場機制及懲罰性違約金: 1.懲罰性違約金:宜視營收規模分級訂定;未達100床者,裁罰一日(次)1,000元,100床以上至未達200床者,一日(次)裁罰3,000元;200床以上者,裁罰一日(次)5,000元。 2.續約:若違約並經處以懲罰性違約金2次以上,當年度績效考核降等,違約並經處以懲罰性違約金3次以上則不得列甲等;另若有違約情形列入評鑑或考核分數計算,契約期限內,平均未達甲等不得續約。 (三)請社會局依以下原則收取各委託案之履約保證金,並於新契約一體適用: 1.有從事個案生活照顧行為者,始收取履約保證金;住宿型最低20萬元、日間照顧型最低10萬元。 2.其他類型委託案,參考政府採購法第30條勞務採購以免收押標金、保證金為原則辦理。 (四)自110年度起,如社會局委託營運案中如有委託資產建築物及硬體設備等,需由該局補助修繕或更新且金額達100萬元以上,應由該局依採購法採購。 |
議決會次 | 110.01.05 第13屆第11次臨時大會第01次會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
二讀議決 | 110.01.05 第13屆第11次臨時大會第01次會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
發文文號 | 110.01.11 議民字第11004000220號 |
備註 | 民政委員會議員: 應曉薇(一召) 張斯綱(二召) 王浩 李慶元 闕枚莎 吳志剛 李傅中武 林國成 陳政忠 |
總收發文號 | 10900132970 |
參考附件 | 財產價值一覽表 實施計畫 委託經營管理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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