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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般提案 第130112號 [民政]
    案由本府社會局為有效利用市有財產,將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臺北市身心障礙服務中心暨大同、中山區身心障礙者資源中心」一案,敬請審議。
    提案者社會局
    來文文號109.07.06 府授社障字第1093110607號
    收文日期109.07.07
    審查意見109.11.30
    (一)同意。
    (二)請社會局就委託經營管理案件之退場機制及懲罰性違約金訂定原則如下:
    1. 懲罰性違約金:宜視營收規模分級訂定;未達100床者,裁罰一日(次)1,000元,100床以上至未達200床者,一日(次)裁罰3,000元;200床以上者,裁罰一日(次)5,000元。
    2. 續約:若違約並經處以懲罰性違約金2次以上,當年度績效考核降等,違約並經處以懲罰性違約金3次以上則不得列甲等;另若有違約情形列入評鑑或考核分數計算,契約期限內,平均未達甲等不得續約。
    (三)請社會局就各委託案之履約保證金訂定收取原則如下,並於新契約一體適用:
    1. 有從事個案生活照顧行為者,始收取履約保證金;住宿型最低20萬元、日間照顧型最低10萬元。
    2. 其他類型委託案,參考政府採購法第30條勞務採購以免收押標金、保證金為原則辦理。
    (四)請社會局逐年編列預算,比照警察局監視系統規劃設置,同步異地存放,並以公辦民營老人住宿機構優先辦理,委託合約應訂定監視器設置及管理規範。
    (五)自110年度起,如社會局委託營運案中如有委託資產建築物及硬體設備等,需由該局補助修繕或更新且金額達100萬元以上,應由該局依採購法採購。
    議決會次109.12.09 第13屆第08次臨時大會第01次會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二讀議決109.12.09 第13屆第08次臨時大會第01次會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發文文號109.12.11 議民字第10904002780號
    備註民政委員會議員:
    應曉薇(一召) 張斯綱(二召) 王浩 李慶元 闕枚莎 
    吳志剛 李傅中武 林國成 陳政忠
    總收發文號10900141570
    參考附件委託經營管理契約
    實施計畫
    財產價值一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