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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議員提案 第130288號 [工務]
    案由建請將臺北市免辦建築執照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處理原則(下稱系爭處理原則)第2點第18款第2項關於「斜屋頂高度從屋頂平台面起算,屋脊小於1.5公尺,屋簷小於1公尺或原核准使用執照圖樣女兒牆高度加斜屋頂面厚度」部分,參考新北市合法建築物增設一定規模以下構造物處理要點之規定放寬,以維護市民權益。
    提案者徐立信,戴錫欽,潘懷宗,林瑞圖,侯漢廷,楊靜宇,郭昭巖,吳沛憶,吳世正,葉林傳
    來文文號 第號
    收文日期109.09.22
    審查意見109.11.26
    請市府研議朝適度放寬斜屋頂高度原則辦理。
    議決會次109.12.09 第13屆第08次臨時大會第01次會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二讀議決109.12.09 第13屆第08次臨時大會第01次會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發文文號109.12.11 議工字第10909002370號
    辦理情形109.12.21 府授都建字第1090150894號
    有關貴會第13屆第8次臨時大會第一次會議決議:「請市府研議朝適度放寬斜屋頂高度原則辦 理。」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一、依據貴會109年12月11日北市議工字第10909002370號函辦理。
    二、有關旨揭放寬事項,本府刻正蒐集相關資訊及統計資料,研商分析適度放寬之可行性,將於討論完竣後回復貴會。

    110.01.27 府授都建字第1106121657號
    有關貴會第13屆第4次定期大會徐議員立信等議員提案: 「建請將臺北市免辦建築執照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處理原 則(下稱系爭處理原則)第2點第18款第2項關於『斜屋頂 高度從屋頂平台面起算,屋脊小於1.5公尺,屋簷小於1公 尺或原核准使用執照圖樣女兒牆高度加斜屋頂面厚度』部分,參考新北市合法建築物增設一定規模以下構造物處理要點之規定放寬,以維護市民權益。」一案,說明如下,請查照。 
    一、依據貴會109年12月11日北市議工字第10909002370號函及本府109年12月21日府授都建字第1090150894號函續辦。
    二、旨案經檢討本市與新北市兩者就合法老舊建築物平屋頂建造斜屋頂之立法緣由,均係為改善老舊合法建築物頂樓漏水問題及簡化建築執照申請程序所訂定。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條第9款規定,屋頂女兒牆高度在1.5公尺以下,不計入建築物高度,故屋頂搭建斜屋頂如超過1.5公尺則有增加建築物高度之虞,涉及建築法所稱之增建行為,應申請建造執照。為維持目前簡化之申請程序,斜屋頂之屋脊在1.5公尺以下則無增建之虞,如比照新北市放寬脊高度2.1公尺以下,屋簷高度1.8公尺以下之無壁體雨棚,除恐有涉及增建行為外,且似為現有頂樓違建解套,易造成市民觀感不佳。又施作後增加壁體得立即做為室內居住空間使用,不僅增加違建處理人力之負荷,且與原開放規劃屋頂防漏水意旨不符。
    三、綜上所述,系爭處理原則明定屋齡20年以上、7層樓以下合法老舊建築物得依規定申請建造斜屋頂,允宜維持屋脊高度在1.5公尺、屋簷高度在1公尺以下限制,較符中央法令規範,其適法性衝擊較小,不會造成市民頂樓違建合法化之疑慮,亦可滿足頂樓住戶達到防漏的要求。

    備註工務委員會議員:
    王欣儀(一召) 徐巧芯(二召) 李建昌 鍾佩玲 陳義洲 
    洪健益 王閔生 游淑慧 鍾小平 郭昭巖 吳沛憶
    參考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