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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員提案 第130293號 [交通]
案由
鑒於日前客運司機因有吸毒習慣,造成嚴重交通安全事件,吸毒者無法完全確保是否戒癮及駕駛前的檢測預防,若讓有吸毒紀錄者駕駛大眾交通工具恐再次發生嚴重交通意外。因此,本席要求台北市政府嚴令禁止大眾交通運輸業者任用有吸毒紀錄者擔任駕駛,避免嚴重公共安全意外再次發生。
提案者
許淑華,游淑慧,張茂楠,陳重文,王閔生,李建昌,郭昭巖,徐立信,葉林傳,吳世正,楊靜宇,陳怡君,黃郁芬,林亮君,徐巧芯,戴錫欽,侯漢廷,洪健益,秦慧珠,陳建銘,李明賢,徐弘庭,陳永德
來文文號
第號
收文日期
109.09.24
審查意見
109.12.01
一、案由修正為:鑒於日前客運司機因有吸毒習慣,造成嚴重交通安全事件,吸毒者無法完全確保是否戒癮及駕駛前的檢測預防,若駕駛人員取得駕駛執照後,如有施用毒品情形,應禁止其駕駛大眾交通工具。因此,請市府確實督促業者落實「陸運特定人員尿液採驗實施要點」及擬定後續工作規則及勞動契約內容修正等防制作為;至於大眾交通運輸駕駛任用資格部分,請市府與中央審慎研議,避免嚴重公共安全意外再次發生。
二、送請市府研議辦理。
議決會次
109.12.09 第13屆第08次臨時大會第01次會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二讀議決
109.12.09 第13屆第08次臨時大會第01次會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發文文號
109.12.14 議交字第10907002530號
辦理情形
109.12.21 府授交運字第1090151137號
有關貴會第13屆第4次定期大會許議員淑華等議員提案:「鑒於日前客運司機因有吸毒習慣,造成嚴重交通安全事件,吸毒者無法完全確保是否戒癮及駕駛前的檢測預防,若駕駛人員取得駕駛執照後,如有施用毒品情形,應禁止其駕駛大眾交通工具。因此,請市府確實督促業者落實『陸運特定人員尿液採驗實施要點』及擬定後續工作規則及勞動契約內容修正等防制作為;至於大眾交通運輸駕駛任用資格部分,請市府與中央審慎研議,避免嚴重公共安全意外再次發生。」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一、復貴會109年12月14日議交字第10907002530號函。
二、本市公共運輸處將蒐集公工會意見及擬訂修法意見後,再函請中央修正相關法規,後續執行情形將另函復。
110.08.18 府授交運字第1103065611號
有關貴會第13屆第4次定期大會許淑華議員等議員提案:「鑒於日前客運司機因有吸毒習慣,造成嚴重交通安全事件,吸毒者無法完全確保是否戒癮及駕駛前的檢測預防,若駕駛人員取得駕駛執照後,如有施用毒品情形,應禁止其駕駛大眾交通工具。因此,請市府確實督促業者落實『陸運特定人員尿液採驗實施要點』及擬定後續工作規則及勞動契約內容修正等防制作為;至於大眾交通運輸駕駛任用資格部分,請市府與中央審慎研議,避免嚴重公共安全意外再次發生。」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一、依貴會109年12月14日議交字第10907002530號函暨本府109年12月21日府授交運字第1090151137號函續辦。
二、有關駕駛員毒品檢驗一事,交通部已完成「陸運特定人員尿液採驗實施要點」修訂,並自110年1月1日起生效,修正內容包含提高尿液採驗之抽檢比率由抽檢率每年應達25%以上提高為每人每年至少抽檢1次,亦修正檢驗實施方式及增加採驗毒物項目,另明定檢驗結果不合格者,不得派任其擔任駕駛或行車人員,且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2項規定,施用毒品駕駛營業大客車者,可處吊銷駕駛執照處分,如致人重傷或死亡者,終身不得再考領。
三、本市市區汽車客運業者已配合於110年1月1日起實施前項 規定,分別與衛福部認可之濫用藥物尿液篩檢機構(交 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及臺北榮民總醫院)協議依規定辦理駕駛員藥物濫用尿液篩檢事宜;另本市公共 運輸處前已於110年3月29日確認本市15家公車業者皆已請新進駕駛員簽訂不吸毒聲明書,並明文載定於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中,以確保運輸安全。
四、本市公共運輸處並已於臺北市聯營公車營運與服務品質督導及評鑑委員會109年第5次會議提案,決議於110年第1期起,將「駕駛員健康管理」指標權重由2%提升至4%,並將各公司辦理駕駛員藥物濫用檢測情形納入評鑑計分。
五、至於公車駕駛員任用資格部分,本府業於109年12月29日以府授交運字第1093081166號函請交通部建議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倘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或施用毒品情形,不得駕駛營業大客車之規定,以確保乘客及用路人安全。
備註
交通委員會議員:
苗博雅(一召) 邱威傑(二召) 林亮君 周威佑 陳炳甫
黃郁芬 陳永德 徐弘庭 李明賢 林穎孟 葉林傳
參考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