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 檢送本府社會局委託經營管理「臺北市芝山社區公共托育家園」案之實施計畫、契約、財產價值一案,敬請備查。 |
提案者 | 社會局 |
來文文號 | 109.10.07 府授社婦幼字第10931614573號 |
收文日期 | 109.10.07 |
審查意見 | 109.12.30 (一)備查。 (二)爾後請社會局依以下原則辦理委託經營管理公共托嬰機構案件之退場機制及懲罰性違約金: 1.懲罰性違約金:宜視營收規模分級訂定,收托未達30名兒童者,裁罰一日(次)500元;30人以上者,裁罰一日(次)1,000元。 2.續約:若違約並經處以懲罰性違約金2次以上,當年度績效考核降等,違約並經處以懲罰性違約金3次以上則不得列甲等;另若有違約情形列入評鑑或考核分數計算,契約期限內,平均未達甲等不得續約。 (三)請社會局依以下原則收取公共托嬰機構各委託案之履約保證金,並於新契約一體適用: 1.收托未達30名兒童者,最低7萬元;30人以上者,最低30萬元。 2.其他類型委託案,參考政府採購法第30條勞務採購以免收押標金、保證金為原則辦理。 (四)自110年度起,如社會局委託營運案中如有委託資產建築物及硬體設備等,需由該局補助修繕或更新且金額達100萬元以上,應由該局依採購法採購。 |
議決會次 | 110.01.05 第13屆第11次臨時大會第01次會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
二讀議決 | 110.01.05 第13屆第11次臨時大會第01次會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
發文文號 | 110.01.11 議民字第11004000300號 |
備註 | 民政委員會議員: 應曉薇(一召) 張斯綱(二召) 王浩 李慶元 闕枚莎 吳志剛 李傅中武 林國成 陳政忠 |
總收發文號 | 10900214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