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議員提案 第130312號 [警衛]
    案由鑑於大法官針對公務人員訴訟權保障,及外勤消防人員勤休方式暨超勤補償案予以釋字785號解釋,本市改以12小時為超勤時數報支,工時雖變,但後端補休機制卻無轉變,建請市府須儘速研議消防同仁補休時數核銷方式改以12或8小時折算,俾利維護消防同仁健康權「最低限度保護」。
    提案者徐巧芯,李傅中武,陳永德,秦慧珠,李明賢,吳志剛,王欣儀,游淑慧,汪志冰,潘懷宗,侯漢廷,李柏毅,戴錫欽,陳炳甫,張斯綱,羅智強,鍾沛君,鍾小平,郭昭巖,徐立信,葉林傳,林亮君,楊靜宇,吳世正,黃郁芬,陳重文,闕枚莎,洪健益,王世堅,許家蓓,劉耀仁,鍾佩玲,阮昭雄,陳建銘
    來文文號 第號
    收文日期109.10.07
    審查意見109.12.01
    送請市府研議辦理。
    議決會次109.12.09 第13屆第08次臨時大會第01次會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二讀議決109.12.09 第13屆第08次臨時大會第01次會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發文文號109.12.11 議警字第10908002570號
    辦理情形109.12.24 府授消人字第1093054543號
    有關貴會第13屆第4次定期大會徐議員巧芯等議員提案:「鑑於大法官針對公務人員訴訟權保障,及外勤消防人員勤休方式暨超勤補償案予以釋字785號解釋,本市改以12小時為超勤時數報支,工時雖變,但後端補休機制卻無轉變,建請市府須儘速研議消防同仁補休時數核銷方式改以12或8小時折算,俾利維護消防同仁健康權『最低限度保護』。」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一、復貴會109年12月11日議警字第10908002570號函。
    二、查本府消防局編制員額2063人,預算員額1900人,現有員額1817人;與編制員額相較,缺額高達246人;與預算員額相較,缺額高達83人,需俟內政部消防署於110年分發54人,方能稍解現行人力不足之情形。爰為保障本市市民生命財產安全並應救災救護勤業務需要,暫仍維持現行補休核算方式為宜。
    三、本府消防局將俟編制員額人力補足後再行研議補休時數改以每日12或8小時折算之可行性。
    四、另內政部消防署109年11月26日「消防人員勤休時間改進意見交流會」會議紀錄結論:「高雄市政府消防局參酌各國勤休方式及多年實務經驗,採勤一休一勤休方式,每日勤務正式工時8小時、16小時為靜態工時(勤務強度不比正式工時強,其中日間休息2小時,夜間休息6小時),勤務規劃已考量外勤消防人員健康權與服公職權,是最妥適的勤休方式」(詳附件),與本府消防局現行制度相同,併予敘明。

    備註警政衛生委員會議員:
    王世堅(一召) 許家蓓(二召) 陳建銘 李柏毅 汪志冰 
    林世宗 江志銘 阮昭雄 劉耀仁 張茂楠 羅智強
    參考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