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市 法 規 第130327號 [財建]
    案由提請修正「台北市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部分條文,落實居住正義,以符人民期盼並增加市庫收入。
    提案者陳建銘,李明賢,阮昭雄,洪健益,楊靜宇,張斯綱,許家蓓,陳怡君,侯漢廷,邱威傑,李芳儒,秦慧珠,徐巧芯,苗博雅,潘懷宗,劉耀仁,張茂楠,徐立信,郭昭巖,戴錫欽,黃郁芬,游淑慧
    來文文號 第號
    收文日期109.10.21
    審查意見110.05.05
    議決:
    (一)第一條、第六條及第十四條均照修正條文通過。
    (二)第四條第三項但書修正為「但起造人持有待銷售之住家用房屋,於起課房屋稅一年六個月內未出售者,按其現值百分之二課徵。」,餘照修正條文通過。
    議決會次110.05.12 第13屆第05次定期大會第07次會議
    照二讀審查意見通過(文字授權議事單位整理)。
    二讀議決110.05.12 第13屆第05次定期大會第07次會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三讀議決110.05.12 第13屆第05次定期大會第07次會議
    照二讀審查意見通過(文字授權議事單位整理)。
    發文文號110.05.17 議法委字第11010000240號
    辦理情形110.06.01 府授法三字第11001197142號
    一、本案業經本府110年6月1日府法綜字第1103021812號令公布,並經本府
    以110年6月1日府法三字第11001197141號函請財政部備案在案。
    二、檢附本自治條例部分條文之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修正條文對照表及
    公布令各1份。
    參考附件